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民办学校专项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4-01-02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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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民办学校专项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教育局

2023年10月26日

主动公开


民办学校专项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健全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平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市级部门预算单位项目支出管理制度的通知》(平财预〔2023〕13号)、《平湖市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平财监督〔2020〕19号)、《关于印发<平湖市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财预〔2022〕24号)关于“列入其他运转类和特定目标类项目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建立项目支出管理制度”的文件和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学校专项补助项目资金立项依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16〕84号)、《中共平湖市委办公室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平委办〔2010〕28号)、《关于印发〈平湖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财行〔2008〕13号)。

第三条 民办学校专项补助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我市各民办学校的补助;在已完成本年度补助任务后如有结余可适当用于对公办学校的补助。

第四条 民办学校专项补助项目涉及政府采购方式严格按照平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工作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相应采购。

第五条 民办学校专项补助项目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法》等要求,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增强支出绩效意识,强化项目预算管理主体支出责任,加大项目跟踪反馈,认真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科学有效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来源、测算依据、适用范围、绩效目标

第六条 民办学校专项补助项目资金来源:本级财政管理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等。

第七条 民办学校专项补助项目资金主要用途:一级项目为教育管理事务,二级项目为民办学校专项补助。具体支出的内容按照财政预算项目管理要求列支。

第八条 民办学校专项补助项目资金测算依据:以各相关文件为依据,由教育局计算下一年度的民办学校补助数据,经财政局复核后编入预算。

第九条 民办学校专项补助项目年度绩效目标:促进我市各类学校图书、教学仪器设备、校园安全设施和有关教学场室装备的标准化和信息化(智慧教育)建设的配置,加快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促进中小学教育装备使用效益的提升。

第十条 民办学校专项补助项目年度绩效指标:

年度绩效指标主要分为: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其中

产出指标:扶持重点学校指标值为≥*所,权重占比**%;民办学校乱收费案件指标值为≤*起,权重占比**%;民办中小学按时参加年检率指标值为≥**%,权重占比**%。

效益指标:受益教师数指标值为≥*人,权重占比**%;受惠学生数指标值为≥*人,权重占比**%。

满意度指标:学校满意度指标值为≥**%,权重占比**%。

绩效指标应保持相对稳定,年度指标值和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符合财政局相关规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及评价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专项补助项目支出实行领导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学校专项补助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专项补助项目支出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审批流程,并做好台账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专项补助项目支出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进行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申请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与问责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专项补助项目支出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不得用于与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支出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批与监督、监控,责任科室不得在日常业务办理中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如有违法违纪,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专项补助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实施期限为当年年度。本着节约为主的原则,在年度内按预算要求实施。到期后应对项目资金年度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项目资金分配政策。

管理项目资金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若工作目标调整,其相应的项目撤销,资金取消;单位三定方案职能撤销或项目任务结束,项目资金也将终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民办学校专项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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