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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埭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23   13:3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新埭镇

为加强新埭镇政府投资管理及镇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和镇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机制,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平湖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平湖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本办法所称镇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镇属国有企业在其业务领域内使用自筹资金,经发改核准或备案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及信息化项目。村经济合作社投资建设项目参照镇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执行。

二、基本原则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镇属国有企业作为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投资控制负总责,应着力提升投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和风险管控能力,依法自主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投资计划管理

(一)镇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相关规划,结合本单位实际需求,研究提出本单位年度投资计划建议。镇村镇办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年度政府投资资金规模,统筹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经镇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提交镇人大主席团审议。

(二)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三)年度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人代会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下达。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计划新建单体项目,具体按照《平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暂行办法》(平人大〔2021〕1号)执行。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增减投资项目的,报市政府同意后,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项目的增列与调整。对确需增列或调整计划的项目,由项目牵头部门提出报告、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审批或备案:

1、总投资在2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镇本级项目由项目建议部门提交项目相关情况(项目概况、实施的必要性、资金概算等),由条线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增列。

2、总投资在2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村经济合作社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建设项目,须由村班子全体讨论通过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予以增列并自行立项(见附件3)。

3、总投资在20万元人民币(含)至300万元人民币(不含)的,由项目建议部门提交项目相关情况(项目概况、实施的必要性、资金概算等),报镇长办公会议(国有公司决策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增列。

4、对总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增列项目,由新埭镇镇长办公会议(国有公司决策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新埭镇党委会议审议同意后,列入年度计划。

增列计划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镇人大监督。

四、前期管理

(一)相关要求。

1、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深度须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附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2、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3、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单位应根据初步设计核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等进行审查。

4、政府投资项目、镇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立项或备案需填写《新埭镇政府性(国有)投资项目立项审批表》(见附件1);村经济合作社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立项或备案需填写《新埭镇政府性(国有)投资项目立项审批表》(见附件1);50万以上的立项或备案在浙江省政务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线上操作。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

1、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2、项目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并且超50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当明确资金筹措方式并经市长专题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重新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但未超50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当明确资金筹措方式并经市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重新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未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但超50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当明确资金筹措方式并经市政府分管条线领导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其中超2000万元的,需经市长专题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

3、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1)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危化、易爆、实验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2)列入相关规划,并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计划、总投资在500万元—2000万元(不含)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由相关业主单位申请,可以出具项目服务联系单。

(三)镇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

镇属国有企业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1、总投资30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深化项目前期工作,在项目备案时,提供概算或预算;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报。

2、项目概算未超经批准总投资估算金额500万元(不含)的,由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讨论通过;金额超5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不含)的,经国有公司决策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金额超3000万元(含)的,经国有公司决策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党委会议审议通过。

3、项目概算超经批准总投资估算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报市发改局重新审核。

五、投资项目变更

(一)投资项目变更

1、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项目建设期间,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

2、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按下列方法执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的,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的,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变更合同价。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的,原则上不签定结算价格,但主要材料应注明产地、品牌、规格、组价依据和结算原则。

(4)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一般以变更工程量和建设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或招标文件明确的固定价之积等匡算金额确定。

(二)镇投资建设项目变更

1、变更额度累计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并填写项目签证单。

2、变更额度累计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出具项目变更情况说明,分管领导审批。并填写项目签证单(见附件2)。

3、变更额度累计5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由镇长办公会议(镇国有公司决策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后提出变更意见。

4、变更额度累计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由镇长办公会议(镇国有公司决策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再报镇党委会议审议同意。

工程多次变更的,变更额度按照累计变更额度计算。当累计变更后项目总投资超过概算总投资10%及以上的,还须报审核机关重新审核项目概算,并调整项目立项文件。

六、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一)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适宜采取联合验收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组织联合验收。项目建成后接管单位应参与项目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及审核工作,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二)投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三)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并委托中介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实施等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四)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五)镇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建成后,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七、监督管理

(一)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办理或系统关联等方式将审批事项、要件办理情况等项目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三)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投资完成、建设进度、竣工、投资资金使用的基本信息,接受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八、法律责任

(一)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⒈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开工建设的;

⒉弄虚作假骗取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的;

⒊未经批准变更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

4.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

5.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

(二)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从其规定。原《新埭镇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新政〔2022〕9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新埭镇政府性(国有)投资项目立项审批表

年   月   日  新项立(       )    号

项目名称


立项依据


项目规模


项目地点及用地


项目概算


项目业主单位

签名:      年      月       日

项目管理办意见

业务主管办公室意见

业务分管领导意见

本表一式4份,项目建议/管理部门、招投标中心、项目办、财务各一份


附件2

新埭镇政府性(国有)投资项目工程签证单

填报人(施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编号:

项目名称


变更事项及估算变更额度


施工单位意见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附变更图纸及变更事项说明

附件3

新埭镇村(社区)投资项目立项审批表

年   月   日    村(社区)项立(       )    号

项目名称


立项依据

村班子会、村民代表大会

项目规模


项目地点及用地


项目概算


村(社区)条线负责人

签名:      年      月       日

村(社区)项目负责人意见

村(社区)主要领导意见

本表一式3份,项目建议/管理部门、招投标中心、财务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