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平湖市居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项目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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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独山港经济开发区,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五水共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平湖市居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供水水质和服务质量,规范我市居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项目改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平湖市居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项目改造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0日 主动公开 平湖市居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项目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平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市级部门预算单位项目支出管理制度的通知》(平财预〔2023〕13号)文件要求,为规范我市居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项目改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居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 第三条 居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项目改造资金立项依据为《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建〔2021〕4号)和《平湖市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平湖市居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平建城〔2022〕1号)。 第四条 居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改造资金属于特定目标类预算指标,相关支持政策原则上与《平湖市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平湖市居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时限同步,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及实际情况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市委市政府有明确时间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居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项目改造资金采取项目制分配,按照“政府引导、居民自愿”、“统筹推进、分步实施”、“建管并重、规范有序”的原则确定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清单并筹集项目资金。同时,强化绩效引领,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以绩效为导向分配奖励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来源、使用范围、绩效目标 第六条 居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项目改造资金来源为: (一)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镇街道财政补助资金; (三)其它用于居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项目改造资金。 第七条 居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项目改造资金主要用于: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水质水压等在线监测设备、红外安防、门禁系统及视频监控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第八条 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强化项目管理,整合资金, 扎实推进居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居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除当湖街道外由所属镇(街道)承担50%,市财政补助50%;当湖街道由街道承担20%,市财政补助80%。 第九条 居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项目改造资金支出总体绩效目标:完成居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项目改造目标任务,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居民幸福指数。具体指标如下:一级指标包含产出指标、满意度指标、效益指标,其中产出指标中包含三个二级指标,依次为时效指标,指按照年度考核任务按时完成的工期,占比20%;数量指标,指按照年度考核任务能完成的设施改造数量,占比20%;质量指标,指项目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占比20%。满意度指标中二级指标为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为公众对设施改造满意度评价,满意度达到90%及以上,占比20%。效益指标中二级指标为社会效益指标,指标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方便居民生活,占比20%。 第三章 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居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项目改造资金补助原则上按照年度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拨付。 (一)拨付方式。市财政对年度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清单中的项目采用一次性拨付方式进行拨付。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完成结算审核,按照除当湖街道外设施改造费用结算审核价的50%,当湖街道按照结算审核价的80%给予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二)拨付程序。由镇街道向平湖市城乡水务联席会议申报,联席会议审议后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提出拨付建议。 第十一条 居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项目改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对下拨的居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项目改造资金要及时用于所建项目,所在属地财政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根据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同时做好固定资产入账等手续。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问责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镇街道应对居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项目改造资金的筹措、使用管理及建设情况,定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居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项目改造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居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项目改造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通讯设备以及其他与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补助资金,如有违法违纪,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每年需对上年度的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评价,评价方式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开展,使用部门可以按照市财政要求自行组织评价也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申请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若工作目标调整,其相应的项目撤销,资金取消;单位三定方案职能撤销或项目任务结束,项目资金也将终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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