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2024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2年7月19日平湖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2022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适用2021年度有关规定的通知》。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平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原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实际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起草过程
2024年1月,建设局在征求相关单位及评估机构意见后起草拟定《平湖市2024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
2024年3月14日-3月25日,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4年4月,由建设局法制机构通过合法性审查。
2024年5月29日,由市府办召集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2024年6月7日,提请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2024年6月13日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三十二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主要分为四部分,分别明确了适用范围、补偿和补助内容、补偿和补助标准和附则。
五、新旧政策对比
(一)第三条第三款新增“其中非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给予货币奖励的,货币奖励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含土地,但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的15%。”
(二)第五条新增“房屋产权登记用途为住宅的被征收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并连续经营2年(含)以上,根据沿街底层实际开业第一自然间合法建筑面积,参照同类地段商业用房评估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
修改为“房屋产权登记用途为住宅和商业以外的被征收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并连续经营2年(含)以上,根据沿街底层实际开业第一自然间合法建筑面积,参照同类地段商业用房评估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
(三)第六条修改为“被征收房屋为国有土地划拨使用权的:属非住宅用房的,应当按基准地价的50%扣除土地出让金;属住宅用房的,应当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9元扣除土地出让金。”
(四)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征收人或其配偶持有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证的,每户可享受补助2万元。”
(五)第八条第四款修改为“被征收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为烈士的,每户可享受补助2万元。”
六、适用范围及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的对象为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七、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4年7月5日,施行日期是2024年9月1日。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73-85175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