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平湖市幼儿园收费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4-07-24 16:39
  • 信息来源: 市发改局(市服务业发展局、市国动办、市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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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幼儿园:

为了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平湖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平湖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平湖市教育局       平湖市财政局

2024年 6 月 28 日

附件

平湖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和《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浙教计〔2018〕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市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幼儿园,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区域内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的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取得办学收益的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中符合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学前〔2015〕40号)和《平湖市公益性幼儿园认定办法(试行)》(平教〔2015〕72号)要求的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各类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含幼儿家长和监护人,下同)收取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除此外,未经批准,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办班规模必须严格执行省教育厅有关不同等级幼儿园对班额最高控制数的规定,不得增加班额。

第三条  本市区域内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等级收费。具体标准由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成本分担机制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在此基础上,托班(小小班)可在50%以内上浮,全托(寄宿)可在100%以内上浮,自主制定相应标准。

第四条  本市区域内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中:城市住宅小区(社区)配套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不超过公办省一级幼儿园标准;按省一级幼儿园标准建设的民办幼儿园,注重规范管理,经考核达到省一级幼儿园相关管理要求,因办园年限原因而尚未能取得省一级幼儿园等级期间,保教费收费标准可暂上浮到公办省一级幼儿园标准;农村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不超过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上浮一级的标准(已达到省一级幼儿园标准的不再上浮);其余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按照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标准执行。以上收费应于公开招生前两个月报市发改、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  本市区域内的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实际的教育成本拟定保教费收费标准,于公开招生前两个月报市发改、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  本市区域内的营利性幼儿园保教费实行自主定价,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的教育成本和合理的回报要求,自主确定保教费收费标准。

第七条  本市区域内各级各类幼儿园代管费按学期收取,具体标准由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当前标准为120元/学期)。

代管费列支范围为:必要的操作材料,春(秋)游门票车费、影视费等必要的学习生活用品费用。代管费的使用实行单独核算,期末列出清单,按期结清,不得结转下学期,实行多还少不补。

操作材料费是指幼儿园在指导幼儿进行剪、折、粘等美工活动时所需材料费用(由教育局在范围内确定选择性目录)。

春(秋)游门票车费是指幼儿园在组织幼儿进行春秋游及外出教学实践时发生的门票和交通费用。

影视费是指幼儿园组织幼儿观看付费电影、表演的费用和委托第三方为毕业班幼儿拍摄毕业照或视频产生的费用。

必要的学习生活用品费用含幼儿成长手册,幼儿成长手册是指记录幼儿的表现、作品、活动等能力增长过程的材料和照片,对幼儿发展进行动态评估,作为重要的课程调整和教育改进的依据。

第八条  服务性收费指非经营收费,包括伙食点心费、被褥费和早送晚接幼儿托管费,按实际需要收取,不得营利。

伙食点心费,指幼儿的点心、水果、伙食费用等因就餐发生的费用,其它费用一律不得在伙食点心费中开支,并需按月公布幼儿伙食账,期末公布总收支账目。

被褥费,指幼儿在园期间个人单独使用的盖被(包括毛巾被)、垫被(包括席子、床单)、枕头、枕巾等床上用品,可按成本收费或由家长自备。

早送晚接幼儿托管费,指幼儿园因日托班幼儿家长要求在规定在园时间以外提供早送或晚接幼儿托管的费用。有条件开展托管服务的幼儿园可在学期初或月初与有早送晚接幼儿托管需求的家长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幼儿园要单独设班提供专门的托管服务。早送晚接托管时间每天在四十五分钟以上,一般不超过二小时。为幼儿提供餐点的,除收取早送晚接托管费外可按实收取伙食费。

公办幼儿园的早送晚接托管费在每天(次)每生15元内自主确定标准;民办幼儿园由幼儿园根据实际费用确定,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报市发改、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超过公办幼儿园标准)。

第九条  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适用于幼儿园各年龄段日托班。日托必须保证幼儿在园每天9小时,并建立教师早晚值班制度,以方便幼儿家长正常工作。实行晚托服务时,必须确保幼儿安全。

第十条  幼儿园收费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执行,下列情况除外:

1.幼儿园经评估提升等级的,新生和老生统一按新标准收费。

2.小、中、大班插班幼儿均按新生收费(大班重读幼儿按老生收费)。

3.注销学籍的幼儿再次入读同一所幼儿园的,作为新生收费。

4.托班(小小班)幼儿升入同一所幼儿园的,作为新生收费。

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项目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开办兴趣班、实验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发改、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保教费按学期收取,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得跨学期一次性收取。

根据实际需要,幼儿园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可对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但必须以自愿参加为原则。保教费计算公式:

应收保教费=执收保教费标准÷21天×实际上学天数×120%

第十二条 幼儿因故退(转)园、休学的,幼儿园应当按以下规定退还幼儿一定的预收费用。

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多余部分退还幼儿。幼儿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园日,终止时点为家长申请离园(休学)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

第十三条  幼儿园不得向任何机构提供培训班场所(假期除外)。

第十四条  对符合《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号)条件的幼儿,应按规定予以费用减免。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实行,原《平湖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平发改价〔2013〕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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