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73-6/2024-2341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16
【以案释法】某在建工程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案 |
||
|
||
基本案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2024年6月21日,平湖市建设局对某在建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堆放建筑垃圾约100平方米,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平湖市建设局已按照规定移送案件至平湖市独山港镇人民政府。平湖市独山港镇人民政府认为该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建筑垃圾未覆盖面积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今年以来,平湖市建设局已移交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案5起,结案3起,处罚金额4万元。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