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x/2024-23378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独山港镇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4-08-06
《平湖市独山港经济开发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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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平湖市独山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港区”)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更好发挥产业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促进港区产业转型升级和加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金〔2021〕42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21〕14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22〕33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金〔2021〕42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21〕14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22〕33号)等文件规定 三、起草过程 文件2024年4月开始由财政办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牵头起草工作。 2024年6月28日将草案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4年7月10日,独山港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2024年7月18日经独山港镇人民政府班子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2024年8月6日经独山港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设立宗旨,组织架构,职责分工,投资管理程序,基金退出、费用和收益分配,绩效管理和风险防控,报告制度,其他要求等。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本办法适用于由独山港镇人民政府和平湖市独山港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其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国有公司自有资金和产业基金运营收益。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4年8月6日,施行日期是2024年8月6日。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财政办 联系电话:0573-85807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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