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1号

  • 发布时间: 2025-02-10 17:05
  •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市国资监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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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浙江中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由拳路309号紫御大厦1091室

被投诉人1: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平湖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2025-2026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服务框架协议采购(平政采招2024-37)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5年1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1月10日送达补正通知书,并于1月14日收到补正资料后,于1月15日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依法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认为我公司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团队组成员8人,拟派团队负责人1人,共计9人,违反了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规定的人员数量8人的要求[拟派团队负责人1人,拟派团队组成员(不含团队负责人)3至7人(拟派团队组成员配备不得低于3人,不得超过7人)],造成未实质响应征集文件而认定投标文件无效。

事实依据:1.入围结果公告显示,我公司的响应文件因“拟派团队组成人员(不含团队负责人)超过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规定的7人”而未通过符合性评审。依据征集文件总则,(二)定义,第11条,“▲”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不满足实质性要求条款的响应文件无效。显然征集文件规定的人员要求并非实质性条款,故不应视为响应文件无效。2.质疑函的回复中以我公司拟派项目团队人数未实质响应征集文件而认定投标文件无效。何为实质性响应?我们的理解如下:是对征集文件本质上的响应,包括虽有不同,但完全有利于项目本身,因此我们的人员安排优于征集文件规定的人员配置,是完全响应服务要求的,不存在征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无效的事项,况且该条款非实质性条款,是否不一致就构成废标?特别是正向优于规定的情况下。举个可能不太恰当的例子:有些招标文件规定了质量要求,如果优于规定的质量要求是否也废标?3、一般服务类项目招标都会规定拟派项目组人数的下限,这个好理解,是为了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但通常不会规定人数上限,由投标单位根据自身实力决定委派人数。因为拟派项目组人数多往往有利于项目完成,故在项目评分时,一般按评分标准,委派人数多得分也会高,该项目征集文件的评分标准第2项“拟派团队组成员配置:团队组成员至少配备1名注册会计师,每增加1人,得2分,最高得6分;每增加1名会计师,得1分,最高得4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不得重复计分)”也是这样体现的。同时我们认为人员配置条件属于资信加分内容,不属于符合性审查内容,且我们投标配置的人员优于采购文件的要求。因此,我们不理解在有利于项目实施的情况下超过规定人数上限的意义是什么?而且在非实质性条款的情况下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无。

投诉请求:建议重新招标。

二、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投诉事项答复申辩:

对投诉事项,本框架协议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征集文件中明确列出项目的服务要求和人员数量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标准、评分标准和投标报价要求等内容。框架协议采购前期,经过采购需求市场调查,本项目服务人员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资格要求和数量限制,团队组成员一旦确定,服务期内人员原则不得变更。征集文件第二章框架协议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服务人员数量要求:“拟派团队负责人1人,拟派团队组成员(不含团队负责人)3至7人(拟派团队组成员配备不得低于3人,不得超过7人)”。而浙江中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团队成员8人,拟派团队负责人1人,共计9人”。评标委员会认为浙江中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未能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人员要求进行编制,且人员数量作为服务方案的关键组成部分,是符合性审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人员配备也并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符合实际采购需求。投标方在投标时,应仔细阅读征集文件中的具体要求,确保满足人员数量配置。浙江中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其投标文件中的服务人员配备数量与征集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服务人员数量不符合招标项目的实际需求。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七)响应无效的情形中的4.在符合性审查和商务资信技术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7)未实质性响应征集文件要求或者响应文件有征集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规定,一致认为浙江中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征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符合性审查不通过。

三、相关供应商答复

相关供应商浙江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嘉兴信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没有对投诉事项进行申辩答复。

四、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关于2025-2026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服务框架协议采购(平政采招2024-37)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平湖市财政局委托,于2024年12月2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采购公告,2024年12月3日发布更正公告,2024年12月25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本项目合同尚未签订。

(二)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4年12月26日收到浙江中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并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质疑回复。

(三)本项目“第二章框架协议采购需求”规定“二、供应商服务基本要求”服务要求的人员要求:“(2)拟派团队组成员(不含团队负责人)3至7人(拟派团队组成员配备不得低于3人,不得超过7人),具有两年及以上的财务审核经历(从初级会计师注册之日起算,含原会计资格证注册时间),在供应商处具有财务审核工作经历(提供响应截止时间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出具时参保单位须与响应供应商一致;无社保的退休人员须提供与响应供应商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提供具备会计师及以上证书(会计师需注册在供应商处))”,且没有“▲”标注。

(四)本项目“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的“一、总则”规定,“▲”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不满足实质性要求条款的响应文件无效。

(五)本项目“第三章供应商须知”“三、响应文件的编制”的“(七)响应无效的情形”规定,“4.在符合性审查和商务资信技术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7)未实质性响应征集文件要求或者响应文件有征集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8)不符合本征集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条款”。

(六)《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显示,浙江中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4家投标单位因“拟派团队组成员(不含团队负责人)”超过7人而认定为无效响应供应商;

(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显示,嘉兴知联中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等2家投标单位因拟派团队人员没有提供响应截止时间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而认定为无效响应供应商;

五、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不满足实质性要求条款的响应文件无效。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服务人员要求“拟派团队组成员(不含团队负责人)3至7人(拟派团队组成员配备不得低于3人,不得超过7人)”,没有标注“▲”,投诉人该项目投标拟派团队组成员为8人(不含团队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认为浙江中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投标拟派团队组成员超过7人(不含团队负责人)未实质性响应征集文件要求而认定为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本项目“拟派团队组成员”没有标注“▲”,同时,本机关认为投标“拟派团队组成员”人员大于7人将不影响采购项目完成质量,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该投诉人不作无效标处理而根据评分标准进行扣分项处理,有影响采购公正情况,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应当废标。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同样,评标委员会对嘉兴知联中佳会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人)等2家投标单位因拟派团队人员没有提供响应截止时间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认定为无效响应供应商处理,应当根据评分标准作扣分项处理,有影响采购公正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本项目废标,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关于2025-2026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服务框架协议采购(平政采招2024-37)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湖市财政局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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