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816/2025-19393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5-03-26
- 发文字号:
- 平财采监〔2025〕4号
平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202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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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信一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中税网信业(嘉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机关在2025-2026年度平湖市会计服务框架协议(编号:平政采招2025-06)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该项目采购存在问题,现作出如下监督意见: 一、存在问题 本采购项目2025年2月7日发布入围结果公告,且已签订合同。嘉兴信一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中税网信业(嘉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同一个人(刘某)办理投标活动,且投标活动的联系人为同一个人(刘某),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二、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取消嘉兴信一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中税网信业(嘉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入围框架协议资格。鉴于本项目是价格优先法框架协议采购,上述二家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意见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意见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湖市财政局 2025年3月26日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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