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消防救援大队委托镇街道执法事项名录

  • 发布时间: 2025-03-03 15:40
  • 信息来源: 平湖市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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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消防救援大队委托镇街道执法事项名录

法律条款

内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拘留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个人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拘留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拘留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拘留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拘留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拘留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拘留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拘留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除埋压、圈占、遮挡城市道路上的消火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除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除沿城市道路的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物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除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

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开展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不按要求保护火灾现场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不如实提供火灾情况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者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超负荷用电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除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登高场地)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拘留除外)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统一管理机构(含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下同)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一)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填写和张贴巡查记录表;(二)按照规定对消防设施及器材组织维修保养、检测,对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检测,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单位出具的报告书;(三)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及器材标志,标示使用方法;(四)对临时停车进行管理、疏导,根据需要标示禁停警告;(五)根据业主、使用人的授权,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并加强管理;(六)其他依法或者依照相关约定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高层民用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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