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平湖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公告

  • 发布时间: 2025-03-05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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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平湖市文化产业快速发展,进一步发挥扶持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根据《平湖市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发〔2024〕4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度平湖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工作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产业政策,能提升我市文化产业水平,引领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2.申报项目已经审批单位批准实施并投入资金,申报单位经营管理制度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当年内未有因违规违法经营而遭受处罚的记录;

3.本公告申报对象应为注册地、结算地均在我市,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纳税并从事《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统字〔2018〕43号)规定的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法人企业(含国有企业、行业协会),或合法合规且已通过相关部门竣工核验的文化产业项目,或第一出品方为我市文化企业,并由我市申报的文化产品(除公告第6条)。

二、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按照对应政策条款附加相关资料。

1.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当年生产设备投资完成500万元(含)到1000万元,且通过相关部门竣工核验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最高不超过3%的奖励;完成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4%的奖励;完成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的奖励。以上分段计算,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政策解读:1.项目应纳入当年市文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合法合规,且已通过相关部门竣工核验;2.审计认定的投资金额为该项目生产设备投资金额,非整体项目投资金额;3.奖励按照投资金额实施分段计算,即500万元至999万元一档、1000万元至1999万元一档、2000万元及以上一档;4.当年度有效发票及付款凭证(银行回单)认定时间为申报公告发布之日前,即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4日期间。

申报资料: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审计报告复印件企业年度财务报表项目竣工核验意见书设备投资清单(含设备名称及价格)设备采购或租赁合同复印件设备采购或租赁发票复印件及付款凭证(银行回单)

 

2.新入驻园区租金奖励(2024年1月1日起注册企业)。对新入驻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且租赁期达两年以上的成长型文化服务业企业(同一出资主体重复出资成立的新入驻企业核定为一家),经审定,按最高不超过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24个月的租金奖励,奖励按实际产生租金计算,根据财政预算情况,原则上分年度执行。每家文化服务业企业的租金奖励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

政策解读:1.本条政策奖励对象为2024年1月1日起注册的企业;2.本条款所指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为《关于开展平湖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重点文化企业评选认定的通知》(平市宣〔2020〕46号)、《关于公布平湖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重点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平市宣〔2021〕17号)等文件认定的以下园区:平湖服装文化创意园、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依爱夫游戏装文化产业园、新仓印刷产业园、南市文化创意产业园(总商会大厦)、平湖市南河头历史文化街区(2024年上级认定为浙江省文化创意街区),如文化产业园区名单有更新的,按照市委宣传部最新认定文件执行;3.租金奖励按照实际发生数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月20元/平方米和300平方米的标准,同时,奖励分年度执行,即第一个年度执行12个月的租金奖励(如年度实际租赁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计算),第二个年度执行同上;4.当年度有效发票及付款凭证(银行回单)认定时间为申报公告发布之日前,即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4日期间。

申报资料: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租金发票及租金支付凭证(银行回单)复印件等

 

3.新入驻园区租金奖励(2024年1月1日注册企业)。对新入驻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且租赁期达两年以上的成长型文化服务业企业(同一出资主体重复出资成立的新入驻企业核定为一家),经审定,按不超过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连续两年的租金奖励,两年期满后纳入规上(限上)单位库的,第三年按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年的租金奖励,第四年保持在库的,按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再给予一年的租金奖励,奖励按实际产生租金计算。每家文化服务业企业的租金奖励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

政策解读:1.本条政策奖励对象为2024年1月1日前注册企业,未按原政策执行完全部奖励事项的;2.本条款所指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为《关于开展平湖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重点文化企业评选认定的通知》(平市宣〔2020〕46号)、《关于公布平湖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重点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平市宣〔2021〕17号)等文件认定的以下园区:平湖服装文化创意园、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依爱夫游戏装文化产业园、新仓印刷产业园、南市文化创意产业园(总商会大厦)、平湖市南河头历史文化街区(2024年上级认定为浙江省文化创意街区),如文化产业园区名单有更新的,按照市委宣传部最新认定文件执行;3.租金奖励按照实际发生数计算,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月15元/平方米或20元/平方米,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的标准;4.当年度有效发票及付款凭证(银行回单)认定时间为申报公告发布之日前,即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4日期间。

申报资料: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租金发票及租金支付凭证(银行回单)复印件等

 

4.新入驻园区装修奖励。对新入驻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且租赁期达两年以上的成长型文化服务业企业(同一出资主体重复出资成立的新入驻企业核定为一家),经审定,给予实际装修费用最高不超过60%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每家文化服务业企业的装修奖励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

政策解读:1.本条款所指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为《关于开展平湖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重点文化企业评选认定的通知》(平市宣〔2020〕46号)、《关于公布平湖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重点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平市宣〔2021〕17号)等文件认定的以下园区:平湖服装文化创意园、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依爱夫游戏装文化产业园、新仓印刷产业园、南市文化创意产业园(总商会大厦)、平湖市南河头历史文化街区(2024年上级认定为浙江省文化创意街区),如文化产业园区名单有更新的,按照市委宣传部最新认定文件执行;2.装修奖励按照实际发生数计算,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数的6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的标准;3.当年度有效发票及付款凭证(银行回单)认定时间为申报公告发布之日前,即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4日期间。

申报资料: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租金发票及租金支付凭证(银行回单)复印件、装修支出明细清单、装修发票及装修支付凭证(银行回单)复印

 

5.新入驻园区综合贡献奖励(2024年1月1日前注册企业)对新入驻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且租赁期达两年以上的文化服务业企业(同一出资主体重复出资成立的新入驻企业核定为一家),自经营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当年综合贡献的90%予以奖励,三年期满后纳入规上(限上)单位库且保持在库的,第四年、第五年按其当年综合贡献的50%予以奖励。

政策解读:1.本条政策奖励对象为2024年1月1日前注册企业,未按原政策执行完全部奖励事项的;2.本条款所指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为《关于开展平湖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重点文化企业评选认定的通知》(平市宣〔2020〕46号)、《关于公布平湖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重点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平市宣〔2021〕17号)等文件认定的以下园区:平湖服装文化创意园、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依爱夫游戏装文化产业园、新仓印刷产业园、南市文化创意产业园(总商会大厦)、平湖市南河头历史文化街区(2024年上级认定为浙江省文化创意街区),如文化产业园区名单有更新的,按照市委宣传部最新认定文件执行;3.申报单位是否纳入申报年度规上(限上)单位库,以市统计局口径为准;4.本条奖励按申报单位综合贡献市级留存部分计算,以市财政局口径为准。

申报资料: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年度完税凭证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租金发票及租金支付凭证(银行回单)复印件

 

6.文化产品取景取材奖励对由我市企业出品的电影、电视剧、微短剧、纪录片、综艺、动漫、游戏等文化产品,在我市取景取材、宣传提升我市形象,且在产品具体内容中包含本市景点、建筑或单位名称,产品经上级相关部门备案、获得相应许可后,给予单个产品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30万元。

政策解读:1.申报单位应为出品方之一;2.正式上映或发行的版本中,我市景点、建筑或单位应以镜头、文字等形式出现,比如电影在我市XX景区取景,片尾出现“鸣谢平湖市XX单位”,形象积极正面;3.产品必须通过上级相关部门备案,取得相应许可。

申报资料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出品方名单、参与出品的相关证明材料、产品备案相关文件、取景取材证明材料(正式上映或发行产品相应内容的视频、照片或截图等)。

 

7.影视剧上线播出奖励。对获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首次在国内主流视频播放平台上线播出、平台收购合同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原创影视作品,给予实际收购收入最高不超过10%的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奖励30万元。对获得上线备案号,首次在国内主流短视频平台上线播出,给予作品实际充值金额最高不超过5%的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奖励5万元。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首次在国内电影商业院线播出的原创电影,对单个作品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在此基础上,给予最终票房收入最高不超过5‰的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奖励50万元。

政策解读:1.申报单位必须为影视剧作品的第一出品方;2.国内主流视频播放平台:指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视频、芒果TV、哔哩哔哩等主流平台,且首次在一个平台播出,不包括其它渠道已播;3.国内主流短视频平台:指抖音、快手、微信等主流平台,且首次在一个平台播出,不包括其它渠道已播。

申报资料: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其中,申报在国内主流视频播放平台上线播出的作品还应具有:1.《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2.平台收购及播出合同复印件;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片头标注《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号的截图;5.作品在收购平台上线的截图。

申报在国内主流短视频平台上线播出的作品还应具有:1.作品上线备案回执复印件;2.平台收购及播出合同复印件;3.平台出具的实际充值金额确认证明;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片头标注登记备案号的截图;6.作品在收购平台上线的截图。

申报在国内电影商业院线播出的作品还应具有:1.电影公映许可证复印件2.院线合作协议复印件3.电影上映期间在院线销售的排片照片或截图;4.电影最终票房证明材料等。

 

8.舞台剧演出票房奖励。对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在专业剧场、文旅景区进行商业演出,并自持版权的原创舞台剧(含话剧、音乐剧、舞剧、儿童剧、沉浸式演出等),给予当年度票房收入最高不超过30%的一次性奖励,单个剧目最高奖励3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政策解读:1.申报企业须为原创舞台剧的版权方;2.申报作品须符合主流价值观;3.当年度票房统计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申报资料: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官方机构票房统计情况、舞台剧演出照片等。

 

9.版权作品登记奖励。对经市新闻出版局审核认定的版权(著作权)作品,给予资金奖励。每年通过浙江版权服务中心登记版权(著作权)作品10件(含)到20件的,按照最高不超过150元/件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登记20件(含)到50件的,按照最高不超过200元/件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登记50件(含)以上的,按照最高不超过300元/件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以上分段计算,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5万元。对经上级部门审批成立的版权服务机构,当年组织著作权人申报版权作品,通过相关部门(单位)登记累计200件(含)以上的,按照最高不超过100元/件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

政策解读:1.申报单位版权(著作权)作品登记情况以市新闻出版局口径为准;2.奖励按照文化企业登记的版权(著作权)作品数量进行分段计算,即10件到19件为一档、20件到49件为一档、50件及以上为一档。

申报资料: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10.人文乡村建设投资奖励。对首次入驻嘉兴市级以上人文乡村建设示范村的文化企业,经审定,给予实际建设改造费用最高不超过30%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政策解读:1.本条款所指嘉兴市级以上人文乡村建设示范村为《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浙江省文联关于公布2024年度人文乡村建设名单的通知》等文件认定的以下行政村:钟埭村、马厩村、中华村、山塘村、徐家埭村,如名单有更新的,按照上级相关部门最新认定文件执行;2.当年度有效发票及付款凭证(银行回单)认定时间为申报公告发布之日前,即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4日期间。

申报资料: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审计报告复印件、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建设改造费用明细清单(含名称及价格)、发票复印件及付款凭证(银行回单)等。

 

11.文化人才培育奖励。对首次获评嘉兴市文化名家工作室的或三年复评通过保留的,各给予其依托单位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解读:获评嘉兴市文化名家工作室及复评通过情况以嘉兴市委宣传部相关文件为准。

申报资料: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文化名家工作室获评或复评通过的相关通知文件、经具有法定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文化名家工作室运行情况审计报告(复评提供)。

 

12.加强文化企业对外交流。支持文化企业参加市级以上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级展会,推动平湖文化企业“走出去”。对参展国家级、省级(包括长三角)文博会的企业,每家分别予以最高不超过3万2万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行业协会组织企业抱团参展各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展会,当年累计组织企业达15家次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解读:1.本条款所指行业协会是由市委宣传部指导的从事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2.各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展会指的是各级宣传文化部门为展示各地文化产业特色品牌,推动文化产业走出去组织的展会,包括不限于国家级、省级(包括长三角)文博会

申报资料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各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部署展会的通知文件、企业参展照片参展情况介绍等

 

13.鼓励举办行业性活动。行业协会举办经批准的全市性、行业性的展会、论坛、大型会议等活动,对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有重要意义的,给予活动实际支出最高不超过30%、单个活动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政策解读:1.本条款所指行业协会是由市委宣传部指导的从事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2.当年度有效发票及付款凭证(银行回单)认定时间为申报公告发布之日前,即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4日期间。

申报资料: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活动方案定稿、活动照片、活动支出发票及支付凭证(银行回单)复印

三、申报时间及

(一)申报起止时间:即日起至2025年4月7日23时止,逾期将不再受理。

(二)申报程序:

1.申报方式:采用线上+线下同步申报的方式:

1)线上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在申报截止日期前(网上申报平台将于2025年4月7日23时关闭),登陆嘉兴市惠企政策直通车(网址: https://jxhq.seehealth.net:10443/policy/#/)进行申报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的法人账号进行登录

2)企业或单位按照对应申报项目的申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盖章后将资料电子稿作为附件上传至平台,同时自申报平台下载打印项目申报表,与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三份)一并报送至属地镇街道、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独山港经济开发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各镇街道、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独山港经济开发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管辖范围内企业当年度申报的项目资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初审通过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及盖章确认后,由申报人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报送至市委宣传部文化产业发展中心。

2.项目初审通过后由市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对相关情况进行联审,再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开展实质性审查,并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将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3.企业或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本申报公告中除第35条适用于202411日前注册未享受完原政策相关条款的文化企业外其余条款均只适用于202411日起注册的文化企业或实施的文化产业项目、出品的文化产品

申报项目根据《平湖市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规定,部分条款执行财政专项资金封顶兑付金额上限按兑付政策期当年的入库贡献执行

同一申报项目不重复享受相关专项资金政策按就高单一原则兑付。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经审核若申报项目兑付金额超过年初预算安排,由市委宣传部联合相关部门按竞争性原则予以分配。

经审核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两年内取消该企业或单位申报资格。对事后发现使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文化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则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申报公告解释权归中共平湖市委宣传部所有

五、联系方式

(一)政策咨询联系电话:85061987

(二)属地镇街道申报联系:

当湖街道:85628119,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85620101

曹桥街道:85769075,新埭镇:85625735

新仓镇:85700895,独山港经济开发区:85804979

广陈镇:85780211,林埭镇:85923511

(三)申报平台技术咨询

电话85896871

 

 

                     中共平湖市委宣传部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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