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湖市雪球箱包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的撤销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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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雪球箱包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 我局于2025年04月07日对你公司作出平市监撤登决字〔2025〕2号《撤销登记决定书》,因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及全部相关利害关系人,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伟、戈兰平 联系电话:0573-85621327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0日 撤销登记决定书内容如下: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平市监撤登决字〔2025〕2号 当事人:平湖市雪球箱包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093102507R 住所:平湖市新埭镇南阳村(平湖市南阳针织有限责任公司房屋1-2层部分) 法定代表人:陈金弟 经查明:平湖市雪球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球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6日。2023年12月19日变更前,股东为胡建华和胡娟华,胡建华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雪球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陶玉付,公司的经营管理受陶玉付控制。 2023年11月20日,陶玉付联系薛玉芹咨询雪球公司变更登记事宜,并以“会计说系统仍未进去”为由,让陈金弟将身份证正反面发给自己,但此时陶玉付与薛玉芹尚未商定公司变更登记的内容,也尚未涉及浙里办系统的任何操作。2023年11月22日和23日,陶玉付向薛玉芹分别提供陈金弟和胡建华的身份证照片。2023年11月23日薛玉芹联系陶玉付,变更登记需要陈金弟实名认证绑定的浙里办完成电子签名,陶玉付表示陈金弟手机未安装支付宝,也不会手机操作,会安排陈金弟操作。薛玉芹在2023年11月24日联系陶玉付,让陶玉付将陈金弟的手机号发给她,之后需要陈金弟在手机上面签字,如果陶玉付不在场的话,薛玉芹会联系“小吴”,由“小吴”帮助陈金弟操作。 2023年12月7日,潘成勇(薛玉芹的丈夫)按照陶玉付的授意,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我局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联络员信息》、《平湖市雪球箱包制造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平湖市雪球箱包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聘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决定》、《平湖市雪球箱包有限公司章程》作为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其中:将其名称变更为平湖市雪球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金弟,投资人(股权)备案变更为胡建华、陈金弟,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箱包销售;户外用品销售;皮革制品销售;皮革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服装辅料销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母婴用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胡建华于2023年12月7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签字,胡娟华于2023年12月7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签字。2023年12月9日,陶玉付多次联系薛玉芹请教浙江政务服务网签字确认的操作流程,并表示在过程中多次尝试使用自己的2个手机和陈金弟的1个手机,之后陈金弟的浙里办账号完成了人脸识别认证。截至2023年12月9日13时04分,雪球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签字确认。潘成勇于2023年12月11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签字。2023年12月19日,我局核准雪球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 2024年2月,陈金弟从平湖市景达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林处获知其成为雪球公司法定代表人。2024年4月,陈金弟联系陶玉付就此次变更事宜进行沟通,要求撤销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2024年5月7日陈金弟再次通过微信发送陶玉付信息,要求务必利用两个星期时间撤销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2024年6月26日,陈金弟向我局提交了《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申请撤销雪球公司2023年12月19日的变更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1.2024年6月26日,陈金弟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材料1份,2024年7月1日我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陈金弟身份证复印件1份,陈金弟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陶玉付身份证复印件1份,雪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陶玉付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潘成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薛玉芹身份证复印件1份,平湖永恒邦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郭建林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陈金弟、陶玉付、潘成勇、薛玉芹的身份信息及雪球公司和平湖永恒邦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主体信息; 3.2024年7月4日对潘成勇询问笔录1份,拍摄的潘成勇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照片1份、拍摄的潘成勇手机短信照片(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待签署)1份,2024年8月2日对潘成勇询问笔录1份,提取的平湖永恒邦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1份,2023年12月7日办理变更登记时的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陶玉付委托平湖永恒邦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办理雪球公司2023年12月19日的变更登记,经办人潘成勇办理此次变更的事实; 4.2024年7月31日对郭建林询问笔录1份,证明陈金弟从郭建林处获知其成为雪球公司法人的事实; 5.2024年7月3日对陈金弟询问笔录1份,拍摄的陈金弟手机浙里办信息照片1份,拍摄的陈金弟手机短信农商银行5415账户信息照片1份,2024年7月26日对陈金弟询问笔录1份,拍摄的陈金弟提供的手机照片(法院判决书)1份,拍摄的陈金弟手机短信照片1份,拍摄的陈金弟手机情况照片1份,拍摄的陈金弟微信与陶玉付聊天记录照片1份,陈金弟亲属蒋慧与陶玉付通话录音提取件1份,2024年9月26日电子数据固证文书(编号:33048224092694456749)陈金弟与陶玉付的微信沟通记录录像1份,执法人员提取的陈金弟与陶玉付的微信沟通记录部分文字稿打印件1份,证明陈金弟表述对于雪球公司2023年12月19日的变更登记不知情的事实; 6.2024年7月25日对陶玉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拍摄的陶玉付提供的担保协议照片1份,证明雪球公司由陶玉付实际掌控,陶玉付以给陈金弟办理工伤为由办理雪球公司2023年12月19日的变更登记的事实; 7.2024年10月4日对薛玉芹询问笔录1份,2024年10月4日电子数据固证文书(编号:33048224100453148636、2024100480380199、2024100412829794、2024100448468580)薛玉芹与陶玉付的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照片各1份,证明陶玉付于2023年11月20日委托平湖永恒邦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薛玉芹办理雪球公司变更登记,并于2023年11月23日至2023年12月9日期间多次请教浙江政务服务网签字确认的操作流程,截至2023年12月9日13时04分,陶玉付操作陈金弟浙里办账号完成人脸识别认证,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签字确认的事实; 8.平湖市新埭镇兴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陈金弟与陶玉付就公司变更登记争议经过新埭镇兴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陶玉付同意将陈金弟所持的雪球公司股份转让给他人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事实; 9.协助调查函1份,浙江省数据局反馈函1份,证明我局请浙江省数据局协助调查的事实; 10.询问通知书3份及物流信息页6份,证明我局向陶玉付、胡娟华及胡建华出具询问通知书的事实。 本局认为:从陶玉付与陈金弟、薛玉芹之间的微信沟通记录及掌握的证据材料看,陶玉付于2023年11月20日取得了陈金弟的身份证照片,并由陶玉付操作完成浙里办(陈金弟个人账户)的相关操作,期间陶玉付安排陈金弟在浙里办完成了扫脸认证。陶玉付对“陈金弟知情并同意”的说辞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变更涉及股权转让的金额为11.035万元,却不需要陈金弟支付等情况,明显违背常理。此外,雪球公司目前存在多起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陶玉付的陈述内容真实性不足,我局不予采信。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真实、合法的材料,并由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雪球公司在办理此次变更登记时,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应当撤销雪球公司2023年12月19日的变更登记。 本局分别向胡建华、胡娟华、陶玉付、陈金弟送达了撤销登记告知书(平市监埭撤登告字〔2024〕第1-1号、第1-2号、第1-3号、第1-4号、第1-6号),并向雪球公司的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了撤销登记告知书(平市监埭撤登告字〔2024〕第1-5号)。2024年11月29日胡建华申请听证,我局于2025年1月13日依法举行听证会。 胡建华听证意见:1.2023年12月19日雪球公司发生的变更登记,在完成浙里办的操作过程中陈金弟存在扫脸认证的行为,应当推定陈金弟知晓此次变更的内容。2.在2023年12月19日发生的变更登记前,胡建华仅为名义上的股东与法定代表人,未参与雪球公司的实际经营。3.江苏省淮安市的雪球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样为陈金弟。 本局经复核认为:2023年12月19日雪球公司发生的变更登记涉及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投资人(股权)备案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共4项内容,对雪球公司来讲属于重大经营事项的变更。雪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陶玉付,变更登记的内容经陶玉付与薛玉芹确认,由潘成勇(与薛玉芹为夫妻关系)代办完成,期间薛玉芹将浙里办的相关操作方法告知了陶玉付。本案中对于“陈金弟知情并同意”的举证责任在陶玉付等人处,而在本案调查及听证过程中,陶玉付等人均未向我局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陶玉付等人的主张。需要注意,陈金弟已经71岁,文化程度低、从事基础的体力劳动,对浙里办应用和扫脸认证等行为没有足够的社会生活经验,其又与陶玉付有着亲戚关系,容易受到陶玉付的欺骗,完成扫脸认证的行为。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维持拟作出的处理意见。 当事人该变更登记存在虚假登记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决定: 撤销当事人2023年12月19日的变更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五年四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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