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典型案例一:
违法对象:张某某
违法事实:2025年3月24日,张某某在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大桥路111号的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通道处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并决定分别处以张某某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