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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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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2号)及《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的通告》(嘉政发〔2025〕12号),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规范指引(试行)》《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等要求,现将平湖市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平湖市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二、《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发生调整的,具体执行事项以调整后的省级目录为准。涉及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废、立、改的,相对应的行政处罚事项同步调整,不再另行公告。 三、本通告自2025年9月26日起施行。 附件:平湖市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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