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48258037872XE/2026-101053967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平湖市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6-04-23
《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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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建筑业是第二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传统产业、基础性产业,发展建筑业对转移农村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提高城市建设品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高度重视建筑业改革发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5〕22号)已对全省建筑业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同时,因《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建筑业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发〔2022〕111号)部分内容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有所违背,已在废止流程中,当前阶段,需要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5〕22号) 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23〕49 号) 三、起草过程 2025年11月,市建设局认真学习和研究上级文件精神,起草完成了《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5年12月初,向市检察院、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综合执法局、平湖市税务局等相关单位(部门)征集了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 2025年12月18日-2025年12月29日,在平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建议。 2025年12月30日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没有意见。 2025年12月31日提请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公平竞争会审,提出意见4条,采纳4条。 2026年1月4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部门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2026年1月28日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提请以市府办名义发文。 2026年3月12日经市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一)营商环境优化:聚焦 “管得住、服务好” 的目标,构建差异化监管与梯度培育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1.包容审慎监管:对企业首次轻微违规实行 “首违不罚”,以警示、约谈、合规培训等方式引导规范,避免 “一刀切” 处罚。 2.数字分类监管:依托智慧城建平台整合多源数据,建立企业动态评价体系,划分白名单与重点监管名单,实现 “优享便利、劣受约束”。 3.示范梯度培育:建立 “一对一” 服务机制,每年评选表彰优秀企业,白名单企业优先参与重大项目竞争,发挥标杆引领作用。 (二)企业提质升级:围绕企业资质、产值、创优、转型、创新五大维度,设置分层分类激励政策。 1.资质与产值激励:对企业资质晋级、产值突破给予阶梯式资金奖励,鼓励企业提升综合实力、扩大经营规模。 2.项目创优提质:对工程质量奖项、标准化工地创建实行分级奖励,政府投资项目带头创优,同时覆盖市外获奖项目,引导企业打造精品工程。 3.多元融合发展:引导企业向装配式建筑、钢结构、高附加值业务拓展,推动传统建筑业向 “设计 - 施工 - 咨询一体化” 综合服务商转型。 4.创新驱动赋能: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建设技术中心,推广 BIM、智能建造、绿色建筑等技术应用,推动建筑业与数字经济、先进制造业融合。 (三)发展保障体系:聚焦企业融资、工程款支付、司法维权三大痛点,强化全流程保障。 1.金融服务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配建筑业的金融产品,推广信用贷款,合理控制融资成本,对信用良好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 2.价款结算保障:规范工程款支付行为,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与无争议价款先行支付,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闭环管理机制,防范拖欠工程款问题。 3.司法协同保障:多部门联动提供法律服务,加大工程纠纷调处力度,开设农民工工资案件绿色通道,同时规范财产保全措施,减少对项目建设的影响。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适用对象:建筑业各参与主体;适用范围:建筑业。 六、新旧政策对比 较《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建筑业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发〔2022〕111号)文件,本意见: 1.取消原方案违背公平性竞争审查如“鼓励市外优秀企业落户”奖励的相关内容。 2.调整原方案“优化企业资质结构”奖励内容。保留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晋级特级资质的企业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取消晋级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 3.调整原方案“鼓励建筑业增产创收”奖励内容。将总承包企业年度结算产值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和30亿元的奖励调整为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和30亿元进行奖励。取消“建筑业企业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达到500万、1000万以上的,且比前三年的最高值同比分别增长10%、7%以上的,超额部分给予30%奖励。”的内容。 4.建筑业企业在人才引进、科技创新、标准创建等内容,根据人力社保局、科技局和市场监管局相关文件执行,不在本意见中重复描述。 七、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6年4月16日,施行日期是2026年5月20日,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73-85637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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