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48258037872XE/2026-10105283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平湖市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6-04-09
《平湖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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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粮食储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是调节市场、保供稳价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压舱石”,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已经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1月4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工作,印发了《浙江省省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浙粮〔2015〕1号),有效提升了地方储备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储得足、管得好、调得出、供得上。《平湖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平政发〔2020〕90号)自2020年12月3日起施行,已满5年。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 (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 (三)《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四)《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修订) (五)《浙江省省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浙粮〔2015〕1号) (六)《嘉兴市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 三、起草过程 2025年6-10月,通过学习省、市及周边县市最新政策文件,在走访调研的基础上,经业务科室及分管领导讨论、修改,形成政策修订初稿。 2025年9月24日,提交市商务局党委会议讨论,根据党委会议意见,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2025年10月20日至10月25日,市商务局将《平湖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反馈。 2025年10月17日-2025年10月28日将草案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反馈。 2025年11月26日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认为未违反合法性审查规定。 2025年11月26日提请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公平竞争会审,认为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 2025年12月5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部门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2026年1月7日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提请市政府制定发布。 2026年2月13日经市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分别为总则、管理职责、计划和轮换、储存管理、动用管理、监督检查、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总则与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遵循 “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原则,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二是厘清各方管理职责,市政府负主体责任,粮食物资局负责行政监管,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农发行负责信贷支持,粮食收储公司负责具体承储,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三是规范储备计划与轮换,明确规模确定、轮换年限、库存底线、补库期限、质量检验及销售处置方式。 四是强化储存安全管理,实行专仓、专人、专账管理,可依规委托代储,明确安全责任与损失处理机制。 五是严格动用审批权限,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动用,明确动用情形、方案制定与执行要求。 六是健全监督检查与责任,由粮食、财政、农发行、审计等部门联合监管,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七是明确附则规定,中央、省级储备按上级规定执行,和本办法的施行时间。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本办法适用于平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规范储存与库存管理。 六、新旧政策对比 (一)优化部分条文。参照省级、市级《管理办法》内容,作出以下调整:优化了制定依据;修订了“农业发展银行平湖市支行”的名称。因相关权限调整,修订了执法权责部门。 (二)参照上级办法新增相应内容。参照省级、市级《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及近年来新的管理要求,新增相应的内容:在管理职责中新增了“定期巡察”的内容;在计划和轮换中新增了本级地方储备粮主要品类,和“储备粮各月末实物库存数量原则上不得低于总量计划的70%”、“农业农村局”和储备年限的内容。 七、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6年4月2日,施行日期是2026年5月2日。 八、术语释义 地方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九、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联系电话:0573-85630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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