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482002562736D/2026-10105416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平湖市建设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6-04-25
《平湖市物业服务项目公共收益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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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24年1月30日,我市印发《平湖市物业服务项目公共收益管理办法》,文件执行两年多以来,我市公共收益管理日渐规范。但在文件执行过程中,出现新增了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共收益主体的情形、税务管理内容缺失等新状况,原公共收益管理办法无法完全适应现状,因此为提升我市公共收益管理水平,进一步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拟对原文件进行细化优化。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物业管理条例》 (三)《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 (五)《平湖市小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平组通〔2023〕28号) 三、起草过程 2025年12月开始由市建设局牵头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参照上海、杭州等地做法进行起草。2026年2月向各镇街道征求意见;3月,向组织部、公安局、财政局、税务局、镇街道、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书面征求意见,2026年3月16日至2026年3月25日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6年3月25日,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起草科室根据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通过。 四、主要内容介绍 (一)新增物管会内容 2025年底,新修订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新增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内容。在本次修订中,新增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共收益管理主体,并明确其作为主体的相关操作。 (二)规范管理成本 原办法执行期间,发现部分项目存在公共收益管理成本过高,在指导意见里原则明确管理成本的合理比例。 (三)规范公共收益使用 1.明确各管理阶段的使用范围。物业服务企业代管阶段仅能提取约定的管理成本、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的经费;物管会和业委会管理阶段,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用于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日常办公、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维护、第三方咨询服务、诉讼、公共收益审计等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合法支出。 2.明确分级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收益的使用,指导意见中增设公共收益分级管理制度模板,各管理主体可根据项目实际,制定公共收益分级管理制度。 (四)增加税务管理相关内容 公共收益管理主体取得公共收益收入时,应依法履行纳税申报和缴纳义务。其中,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业委会、物管会应自行申报纳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由扣缴义务人或自行申报缴纳相关税款。 公共收益管理主体在签订共有资产租赁经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开票义务及税款承担方式,并留存相关税务凭证。 (五)新增会计核算制度 针对部分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新增《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核算办法,进一步完善公共收益财务管理。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文件适用对象为在我市在管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2026年4月17日 施行日期:2026年5月17日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73-8563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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