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48258037872XE/2026-101053588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平湖市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6-04-20
《关于废止〈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建筑业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发〔2022〕111号)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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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建筑业是第二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传统产业、基础性产业,发展建筑业对转移农村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提高城市建设品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高度重视建筑业改革发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5〕22号)已对全省建筑业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建筑业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发〔2022〕111号)基于“十四五”初期阶段性特征制定,其内容已不适应新发展阶段要求。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5〕22号) 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23〕49 号) 三、起草过程 2025年11月,市建设局起草完成了《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5年12月初,向市检察院、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综合执法局、平湖市税务局等相关单位(部门)征集意见,协商关于废止《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建筑业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发〔2022〕111号)的相关事宜。 2025年11月27日-2025年12月8日,平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6年3月2日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提出修改意见。 2026年3月27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部门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2026年4月1日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提请以市府办名义发文。 2026年4月3日经市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废止《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建筑业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发〔2022〕111号)。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适用对象:建筑业各参与主体;适用范围:建筑业。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自2026年4月16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73-85637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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