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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钟埭浙江比例聚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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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2日19时11分许,位于平湖市钟埭街道昌盛路168号的浙江比例聚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过火面积8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130.86万元。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2026年3月13日,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由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局、总工会、钟埭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监委派员参加,应急管理局吴建明同志任组长。同日,嘉兴市安委办下发督办单,要求平湖市安委会迅速查明原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资料调阅、人员问询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平湖钟埭街道浙江比例聚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12”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未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未有效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违规贮存、分装易燃性危险化学品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浙江比例聚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例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4383,法定代表人:高*平,成立日期:1998年5月29日,注册资本:6000万元,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钟埭街道*******,经营范围: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塑料加工专用设备销售等。 高*平,男,浙江平湖人,系比例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宋*,男,浙江平湖人,系比例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毛*平,男,浙江平湖人,系比例公司生产部副部长。 柳*龙,男,甘肃镇原人,系比例公司2号厂房当班油墨工。 (二)建构筑物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平湖市钟埭街道******的比例公司。该厂区属比例公司自有。起火建筑为2号厂房,钢(砖)混结构,使用性质:丙类车间,耐火等级:二级,建筑面积:5337.76㎡,2008年建成后将其作为仓库使用。2024年底改建成车间并投入使用,相关变更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号厂房主要分为主车间和洁净车间,用于生产牛奶盒薄膜、聚苯乙烯片材及纸杯,涉及印刷工艺。印刷线上因生产工艺需要,使用各色油墨和乙酸乙酯、乙酸丁酯、异丙醇、乙酸正丙酯、混合溶剂等危险化学品。 起火地点位于2号厂房东侧洁净车间第二间内脱包间溶剂中转区。脱包间溶剂中转区内用吨桶存放有乙酸乙酯、乙酸丁酯、异丙醇、乙酸正丙酯、混合溶剂等危险化学品,存放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吨桶未采取任何静电导除措施。 视频监控摄像头安装在脱包间东南侧岩棉板处。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3月12日19时10分25秒,2号厂房当班油墨工柳*龙用推车将不锈钢料桶置于乙酸乙酯[]吨桶下方,并开启吨桶底部手阀,进行分装作业。19时10分45秒,柳*龙离开分装作业处,来到脱包间西南侧门口。19时11分05秒,分装料桶发生起火,柳*龙见状立即将起火的料桶拉开。由于火势太大,柳*龙未能关闭吨桶阀门,致使乙酸乙酯在地面形成流淌火,引燃周边易燃危险化学品溶剂及卷帘外聚苯乙烯片材、纸杯等物料,火势迅速蔓延。 (二)火灾扑救情况 事故接报后,平湖市领导及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局、公安局和钟埭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领导及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同日23时,现场明火扑灭。 (三)事故报告情况 19时12分,柳*龙将事故情况通过电话告知2号厂房生产负责人毛*平,毛*平让柳*龙立即组织员工撤离事故现场;2号厂房内其它员工同时报警。19时13分,毛*平将事故情况汇报给公司总经理高*平。19时35分,高*平到达事故现场后,将现场事故情况汇报给公司董事长朱*。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评估后认为,比例公司在本起事故中,组织人员撤离迅速,开展救援和事故信息报送及时,没有引发舆情和社会不稳定影响,事故应急处置合理、有效。 四、起火原因认定和财产损失评估情况 (一)起火原因认定 2026年4月15日,平湖市消防救援局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浙江比例聚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号厂房溶剂中转区;起火点为溶剂中转区南墙左侧第三个吨桶(距离北墙约为4米、距离西墙约为7.7米);起火原因为在将吨桶内乙酸乙酯导流到料桶过程中,因静电放电引燃易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财产损失评估情况 2026年3月22日,平湖市消防救援局出具的《火灾损失统计表》认定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30.66万元。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等标准和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30.86万元(含善后处理费0.2万元)。 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比例公司对脱包间溶剂分装作业未采取任何静电导除措施,当班员工开启吨桶底部手阀,采用桶接方式进行分装作业,乙酸乙酯流入不锈钢料桶时,静电放电引起乙酸乙酯起火。 2.间接原因 比例公司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职责,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改建项目未履行法定程序。2号厂房二次装修未向主管部门备案或报批,未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二是违规贮存危险化学品溶剂。未制定危险化学品溶剂分装作业操作规程;在未对危险化学品贮存、分装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情况下,违规在不具备安全贮存条件的脱包间贮存危险化学品溶剂、设置分装工序;未有效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脱包间内危险化学品贮存方式和数量等方面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三是对员工培训缺失。自2026年以来,比例公司仅组织开展了一次安全教育培训,且该次培训结束后未对培训内容、效果及存在问题提出任何改进意见或跟进措施,培训工作存在形式化倾向。按比例公司危化品仓库改建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计算,比例公司各类危险化学品年使用量共1689吨,但比例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法规的要求,对柳*龙等3位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进行危险化学品贮存、分装作业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是隐患整改流于形式。对2025年8月对第三方服务公司提出的“洁净车间周转区(脱包间)有溶剂油墨桶……,有倾倒风险,且未接地线,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等多项安全隐患,未完成整改并形成闭环管理,导致事故隐患长期存在。 高*平作为比例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全面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 (二)事故性质 本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类别:火灾。 七、其他有关人员存在的问题 (一)宋*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分装作业操作规程,未有效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二)毛*平在明知脱包间安全隐患未整改的情况下,听之任之,未有效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未制止和纠正违规贮存危险化学品溶剂、设置分装工序的行为。 八、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建议 (一)比例公司未开展2号厂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在脱包间违规贮存、分装危险化学品溶剂,未专门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进行危险化学品贮存、分装作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隐患整改流于形式,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高*平未依法全面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宋*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分装作业操作规程,未有效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建议比例公司按企业内部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报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毛*平未有效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未制止和纠正违规贮存危险化学品溶剂、设置分装工序的行为,建议比例公司按企业内部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报应急管理局备案。 九、问题整改、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比例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要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训,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以本次事故为教训,立即开展一次全覆盖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重点排查危险化学品违规存放、违规动火作业、消防设施缺失或失效等突出问题,对排查出的隐患建立清单台账,逐一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整改投入,逐一销号;强化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全体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加快落实AI火情监控系统部署,确保企业所有火灾高危点位按标准“应装尽装、不留盲区”。 (二)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要切实履行专业职责,以本起事故为警示,严格按照检查规范,对服务企业开展全面、细致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企业出具明确、具体的整改意见和技术指导。若发现企业对多次提醒的隐患拒不整改、拖延整改,且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的,要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属地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三)各镇街道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属地和行业管理责任,深入剖析事故原因,持续加大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要进一步压实源头管控,细化监管措施,督促企业改建项目履行法定程序,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从严防范各环节安全隐患;要扎实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确保生产安全;并将本起事故的经过、原因通报给相关单位,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平湖钟埭街道浙江比例聚合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3·12”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6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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