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48258037872XE/2026-101053965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办发〔2026〕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1-2026-0001
- 发布机构:
- 平湖市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6-04-16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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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十六届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5〕22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23〕4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不含嘉兴港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建筑业发展营商环境 (一)建立“首违预警+跟踪督导”机制。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对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管部门通过发送警示告知书、约谈企业负责人、开展合规培训等方式,引导企业强化法治意识、健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数字赋能+分类监管”机制。依托智慧城建数字化平台,整合业主评价、部门监管、属地反馈等多源数据,结合企业安全生产、社会责任履行、行政处罚等情况,建立动态综合评价模型,形成全面、精准的企业综合画像。对企业综合画像中评价优良的企业,列入优质企业白名单;对评价不良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三)建立“精准培育+示范引领”机制。实施建筑业示范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建立“一对一”专项服务机制,为企业发展提供靶向指导。定期选树先进典型,制定平湖市建筑业优秀企业评选办法,每年由市政府进行表彰激励。持续完善优质企业白名单制度,健全动态评估更新机制。鼓励白名单企业积极参与招商引资项目竞争。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各镇街道) 二、支持建筑业企业做优做强 (四)支持企业升级创收提效。鼓励企业资质晋级:对首次晋级建筑业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首次晋级建筑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首次晋级综合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对首次晋级甲级资质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增产创收:对年度结算产值首次达到10亿元的总承包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结算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的专业承包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企业项目创优提质。政府及国有投资项目带头创优夺标,推动建筑品质提升。对独立承建项目的总承包企业优质工程创建方面: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钱江杯”优质工程奖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获得嘉兴市“南湖杯”优质工程奖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独立承建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标准化工地创建方面:获得国家AAA级“标准化优良工地”的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标准化优良工地”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获得嘉兴市级“标准化优良工地”或“优质结构”工程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企业在平湖市外独立承建的工程荣获国家、省级以上奖项(杯)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同等享受对应奖励政策;园林绿化类项目奖励标准减半参照执行。 (六)支持企业多元融合发展。推动企业从传统房建市政领域为主向构配件生产、建筑安装、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等高附加值领域拓展,培育具备科研、设计、施工、咨询服务一体化能力的综合企业,增强企业在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等领域的业务承揽能力。促进装配式建筑多体系协同发展,鼓励在学校、医院、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新建项目中推广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装配化装修技术应用。鼓励发展农村钢结构装配式住宅。 (七)支持企业创新驱动发展。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研发,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各类研发平台,力争创建嘉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1家。推广标准化设计、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绿色建筑技术集成应用,促进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转化落地,力争创建省级智能建造试点项目1个。推动建筑业与数字经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搭建行业交流平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各镇街道) 三、保障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 (八)强化金融扶持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支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商标权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发挥应收账款融资作用,加大信贷供给,满足企业合理流动性需求,推广无抵押无担保纯信用贷款。在政策允许和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简化贷款手续、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对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但暂时面临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 (九)强化价款结算保障。规范建设单位工程预付款、工资款、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行为,做到“应付快付、应付尽付”。完善施工过程结算制度,不得将未完成结算审计作为延期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推行无争议价款先行结算支付制度。发挥政府和国有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建立政府及国有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预警-核查-整改-反馈”闭环管理机制,通过分级预警保障工程款按时足额支付。 (十)强化司法服务保障。公安、司法、检察、法院等部门协同为建筑业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保障和专业法律服务,定期开展法律风险排查,指导企业加强风险防范。依法打击工程建设领域经济犯罪,加大合同纠纷、工程款纠纷调处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全措施,减少诉讼对项目建设的影响,落实快立快审快执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案件“绿色通道”,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金融监管支局)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涉及的奖励资金均从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所有奖励条款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竞争性分配。 (二)奖励政策实行“就高”原则,同一项目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奖励的差额部分;同一项目在两地享受补贴的,可按就高原则给予差额奖励。 (三)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取消当年度政策享受资格;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四)企业以欺骗手段获取奖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五)本意见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2029年12月31日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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