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48258037872XE/2026-101053856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办发〔2026〕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1-2026-0002
- 发布机构:
- 平湖市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6-04-16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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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一)为统筹推进信息化项目“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联动”,根据《浙江省本级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务应用系统集约运维改革实施指引》等文件精神,落实“厉行节约过紧日子”“开发一个口子进、资金一个口子出”“建一个成一个”“整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等要求,全面落实“建维一体”平湖模式,加强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由党政机关、镇街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利用财政资金(含各类上级补助资金)及自筹资金建设,用于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等法定职能,优化内部管理,以计算机、通信、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为支撑的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设施、数据资源体系、应用支撑平台、业务应用系统等建设项目。 (三)信息化项目实行联审制度。由市委办(密码管理局)、宣传部(网信办)、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政务服务管理办(数据局)组成联审小组,审计局列席,国企、医疗、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按需列席。 信息化项目管理相关单位职责如下: 市委办(密码管理局)负责安全可靠要求的审核。涉及国企、医疗、教育等行业领域,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安全可靠要求的审核。 宣传部(网信办)负责网络安全审查与监督管理。 发改局负责立项审批并参与绩效评价、验收管理。 经信局负责人工智能、数字经济领域建设合规性的审核。 财政局负责预算资金审核、预算执行监督,根据联审结果安排预算,对市统筹资金保障的信息化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 政务服务管理办(数据局)负责技术路径审核、项目验收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市级集约运维服务的统一实施。 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 项目主管部门应落实主体责任,认真指导、审核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申报材料,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具体负责项目谋划、申报、实施、验收、运行、运维等各阶段工作。 二、项目申报原则 (四)坚持共建共享。夯实市级统建底座平台能力,以共性功能组件满足各类应用共性需求,加强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避免各自为政、自成体系、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五)坚持集约建设。按照共性功能复用统建底座平台能力、个性功能基于统建底座平台工具开发的原则开展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内的业务模块、流转模块、数据库、资源调度模块、视频感知模块、AI模块等建设内容应充分复用统建底座平台工具能力。 (六)坚持集约运维。按照运维项目应审尽审、集约运维应纳尽纳的原则,构建组织人员、制度规范、资源调度、资金保障、安全能力“五统一”的集约运维模式,统筹全市运维资源要素,通过集约建设确保运维数据统一接入,产生问题快速预警,工单化服务高质高效,保障信息化项目高效、安全、稳定运行。 (七)坚持优化整合。加强对存量项目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论开展优化整合工作。 三、项目联审 (八)严格申报条件。在建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原则上不受理续建项目及运维项目;建设单位未完成项目绩效评价问题整改的,原则上不得申报新建项目需求。 (九)加强谋划申报。建设单位应围绕项目,结合行业规划,开展信息化项目谋划,根据年度信息化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做好申报工作,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严禁未批先建、重复建设,严控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 (十)召开联审会议。由政务服务管理办(数据局)牵头,会同联审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联审(必要时邀请专家),审核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内容、基本方案、投资预算的合理性,并提出完善意见。在申报单位根据意见完善方案后,下发联审意见。 (十一)加强评估审查。联审阶段可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审查。 四、项目立项 (十二)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备案)制。工程类项目中的信息化部分以工程类总项目审批(备案)为准。服务类不纳入立项审批范畴。信息化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凭联审意见代立项文件。 (十三)发改局凭预审意见开展立项工作。信息化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且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可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实施。信息化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单独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及初步设计。 五、建设管理 (十四)严禁建设超预算。项目实际建设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联审安排预算,严禁未经决策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省、市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十五)严格变更管理。项目应避免建设内容和资金随意变更,变更应符合以下要求: 1.立项环节中,涉及项目内容变更的,应报联审小组重新审核;涉及资金追加的,追加部分投资估算超过联审安排预算10%或超100万元的,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建设过程中,如因实际需求可对项目实施采购调整,可依照政府采购法中“追加”有关要求执行,且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追加的标的物是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二是不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三是所有补充合同追加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变更需求经联审同意后,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追加标的物。 3.建设过程中,需取消建设内容的,应报联审小组审批并签订补充合同,核减相关支付费用。 4.工程类信息化项目的变更按照工程变更要求执行。 (十六)落实项目监理要求。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联审意见要求,委托具备相应监理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十七)落实网络安全要求。遵循网络安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原则,在建设方案中专章说明网络安全有关建设内容,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安全保密分级保护,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安全监管。 (十八)落实安全可靠要求。建设过程应符合国家关于数字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有关要求,在建设方案中专章说明落实安全可靠要求的有关情况,若确有特殊要求,需要采购非安全可靠产品或部署在非安全可靠环境的,应在项目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标明拟采购非安全可靠产品的清单,附上专家论证意见和主管部门意见,并在正式采购前完成例外采购审批。 (十九)强化标准化建设。优先执行现有国家、行业和省、市地方标准,并做好与市级和其他地区的标准衔接。 (二十)强化档案和资产台账管理。按照国家和档案部门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归档项目相关文件材料;履行政务服务、公文管理等重要职能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步开发建设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文件归档模块,并做好与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归档技术对接,实现对电子档案的全过程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政务信息系统资产台账,做好项目资产、文档资料、系统代码、配置和账号等管理。 六、项目验收 (二十一)做好验收条件审查。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由联审小组对各项建设要求进行核验,通过后方可验收。不满足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及支付尾款。 (二十二)加强验收把关。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验收,100万元以上项目由联审小组共同参与验收。工程类项目中的信息化部分纳入整体工程项目验收。 (二十三)做好资产管理。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应及时办理软硬件资产登记。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及时确认并办理权属登记。 (二十四)做好数字资源管理。政务服务管理办(数据局)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应用、数据、组件等非涉密数字资源纳入一体化数字资源管理系统(IRS),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未做好数字资源管理的,后续不再安排运维经费,并且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七、项目运维 (二十五)项目通过验收是项目转入运维的必要条件。 (二十六)信息化项目运维实行年度申报制。项目建设单位按年度开展运维项目申报。一般于当年下半年申请下一年度运维资金,运维项目纳入联审流程管理。 (二十七)分类实施运维。软件类项目质保期不少于 1 年,硬件类项目质保期不少于 3 年。上级统建项目按上级相关文件要求落实运维经费,本级自建项目原则上纳入集约运维,由政务服务管理办(数据局)编制集约运维方案并上报联审,经联审通过后,财政局将资金下达至政务服务管理办(数据局)。 (二十八)加强需求管理。集约运维需求管理包含共性需求、个性需求及迭代需求,建设单位负责需求提出,联审小组负责需求审核,政务服务管理办(数据局)负责统筹各类需求,纳入集约运维服务并实施统采。迭代需求预算一般不超过原项目合同金额30%或50万元。 (二十九)加强实施管理。集约运维需求由运维服务单位实施,业务需求实施过程应规范记录,实施方案和结果须经需求单位和政务服务管理办(数据局)双方确认。重大需求变更应重新联审,并做好变更管理。 (三十)加强代码备案。纳入集约运维的应用由建设单位牵头做好源代码及相关技术资料的备案工作,确保备案的源代码具备完整性、可编译性、可部署性。建设单位应向政务服务管理办(数据局)同步移交应用最高级管理员权限。 (三十一)明确安全责任。纳入集约运维的应用、硬件、数据由政务服务管理办(数据局)承担技术安全的管理责任,业务部门承担业务安全的管理责任。 八、监督和绩效管理 (三十二)明确绩效管理主体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及自评价,接受市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三)深入开展绩效评价。联审小组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也可按需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落实。 (三十四)规范项目调整终止。具体程序如下: 1.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组织科学论证,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结合项目绩效评价情况,明确处置方式。 2.履行报备程序。及时向联审小组备案,未完成验收项目,应同步履行相关手续。 3.规范资产处置。对无法整合利用软件资产,依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办法,履行处置报批程序,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与财务账卡,确保账实相符、资源盘活。 因单位“三定”调整,工作职能转移,履行工作职能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应同时按程序调整至承接单位,承接单位不得另外新建项目,浪费财政资金。 (三十五)严肃财经纪律。项目主管部门应进一步规范信息化项目申报、执行、建设管理、运行。对未批先建、重复建设、建成即闲置、未经例外采购审批采购非安全可靠产品或部署在非安全可靠环境的项目,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造成超概算、质量低劣、竣工验收不合格,违规实施政府采购,未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损失浪费,超进度超合同提前付款、挤占挪用资金,发生安全事故、泄露国家秘密等情况,相关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九、其 他 (三十六)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需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除外)。 (三十七)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级部门以及所属各单位建设、市级财政与中央、省、县(市、区)财政共担的项目,不适用于通用设备(包含电脑主机、显示器、打印机、一体机等)、楼宇智能化项目(含视频会议系统设备)。已批复分年度安排资金的在建项目不再重复审批。 (三十八)本办法自2026年5月16日起施行,原《平湖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平政办发〔2023〕10号)同时废止。 附件:平湖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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