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平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与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18-03-05 16:10
  • 信息来源: 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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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认定管理与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为建立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制度,进一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是指已列入平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的具有代表性的传承人。

第三条  传承人的认定、管理与补贴工作,由平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以下简称文广新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传承人:

(一)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仅存的传承人;

(二)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不同流派、风格、特色的代表性传承人;

(三)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某种独特知识、技能或传统工艺的代表性传承人;

(四)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在一定地域内或业内被公认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五条  申报传承人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工作单位和职业,当前的工作和生活情况;

(二)本人在该项遗产中的习艺时间和实践经历;

(三)本人在该项目历史传承谱系中的序位,与同一地区、同一辈分的传承人之间的不同艺术特色;

(四)本人在该非遗项目传承、发展中的艺术成就及相关荣誉;

(五)本人传承该项目遗产的相关证明资料。

以上情况的填报格式,参照上级相应申报材料。

第六条  传承人的申报,由个人或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镇街道对申报材料初审后报文广新局。

第七条  文广新局组建平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复审,提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及推荐意见,报文广新局审核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文广新局根据专家委员会推荐意见和公示结果,以“坚持标准,择优支持,宁缺毋滥,公正合理”为原则,审定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发文认定,颁发证书。

第九条  平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嘉兴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该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活动;

(二)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带徒传艺、培养新人;

(三)积极配合文化部门做好该项目的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记录、整理工作,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四)积极采取措施,完整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原始资料、实物。

第十一条  市、镇街道两级对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应当予以支持,其主要方式有:

(一)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相关研讨、展示、宣传、传播等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

(三)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

(四)其他有利于传承的必要和可行的帮助。

第十二条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非遗中心)建立完整的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及时开展传承人口述史等专题调查,关心传承人的传习情况和生活状况。

第四章  补  贴

第十三条  发放对象:

(一)确有保护传承行为及业绩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二)未被评定为代表性传承人,但在民族民间艺术传承、发展中确有贡献且生活困难的民间老艺人。

第十四条  专项补贴主要用于对传承人带徒授艺、培训讲习以及整理保存相关资料或日常生活的补助。

第十五条  专项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十六条  同时被认定为多个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遵循一次享受、就高享受的补贴政策;代表性传承人系文化系统在编在职干部且直接从事本项目工作的,不在本办法补贴范围之内;享受补贴的传承人(民间老艺人)去世后,其当年补贴仍按相应标准全额发放,次年停发。

第十七条  审批程序。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向文广新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由市非遗中心另行制订。文广新局组织开展审核、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补贴。

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鼓励镇街道对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给以适当补贴。

第十九条  文广新局、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享受补贴的传承人(民间老艺人)履行责任与义务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对丧失补贴条件的,停止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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