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与补贴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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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为建立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制度,进一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结合我市实际,由市文广新局牵头起草,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平 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与补贴暂行办法》(平政办发〔2018〕23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我市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及考核管理的标准。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传承人的认定标准。 平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由市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应经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认定等程序。符合传承人申报条件的个人或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提报申报文本等材料后,市文广新局组建平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复审,提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及推荐意见,报文广新局审核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或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由市文广新局发文列入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并颁发证书。 第三章:传承人的管理办法。 被认定为县市级传承人应履行项目保护发展的相应义务,也享有受相关单位对项目保护发展工作支持的权利。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中心将建立完整的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及时开展传承人口述史等专题调查,关心传承人的传习情况和生活状况。 第四章:传承人享受补助的政策。 市文广新局对确有保护传承行为及业绩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及未被评定为代表性传承人,但在民族民间艺术传承、发展中确有贡献且生活困难的民间老艺人每年发放2000元/人的补助。 由文广新局、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享受补贴的传承人(民间老艺人)履行责任与义务情况每年进行抽查评估,对丧失补贴条件的,停止补贴。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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