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19-1444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19〕10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0-2019-0019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失效
- 主题分类:
- 企业
- 成文日期:
- 2019-09-27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促进工业经济转型提升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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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大力度支持工业经济转型提升、提质增效,推动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加快推进产业升级 1.支持新兴产业。列入平湖市计划的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节能环保等符合国家、省、嘉兴市产业导向的新兴产业投资项目,在备案核准的实施期内,当年技术创新投入(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购买专利和软件、关键技术装备等)和设备投资合计超过500万元的,给予技术创新投入8%和设备投资额5%的补助,当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的,当年补助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 2.支持智能化技术改造(“机器人+”)。智能化技术改造(“机器人+”)项目列入当年平湖市级及以上项目计划,且当年设备投资超过300万元的,给予设备投资额8%补助,其中平湖市级项目封顶额250万元、嘉兴市级项目封顶额300万元、省级项目计划封顶额350万元。凡购置重点扶持企业生产的设备,且购置金额占比超过50%的项目,补助比例可以提高至10%,封顶额不变。我市企业与设备租赁公司签订300万元以上智能化技术改造(“机器人+”)租赁项目,列入智能化技术改造(“机器人+”)项目计划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企业当年实际支出设备租金20%、最高50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累计补助不得超过设备总额的8%,且补助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鼓励开展公共服务。为我市企业提供信息经济服务、智能制造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工业设计(包括ODM)、研发设计、管理咨询等生产性公共服务的独立核算机构/企业,三年内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为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质量检测中心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CMA、CNAS认证的检验检测类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4.鼓励企业参展。企业参加由本市、上级政府及国家级行业协会举办的重大展会活动,给予展位费按实最高3万元的补助。其余列入年度工业参展计划的(广交会、华交会除外),给予展位费按实最高2万元的补助。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区域品牌参展活动,统一展位和布展特装费由市财政承担。经批准由行业协会组织以区域品牌集中参展的,给予特装费50%、最高15万元的补助。 5.鼓励发展工业设计。被评为国家、省和嘉兴市工业设计单位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3万元的奖励。企业与工业设计机构开展设计外包、定制设计等业务的,给予当年实际交易额30%、最高50万元补助。获得省级、国家级服务型制造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6.鼓励开展推广活动。经批准,举办全市性、行业性的高峰论坛、展会、产学研和设计对接、时尚发布等活动,给予企业或行业协会用于活动实际支出50%、最高50万元的补助。 二、鼓励企业创新驱动 7.鼓励企业创建技术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 8.鼓励实施技术创新。列入国家、省级重点技术创新专项及重点高新技术产品项目计划,且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通过国家级、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并获得证书的,分别给予8万元、2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同一年度最多补助5项。评定为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9.鼓励企业质量提升。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老字号称号的,给予省级以上10万元奖励、嘉兴市级2万元奖励。获得平湖市、嘉兴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产品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不超过3个产品。 10.鼓励首台(套)研发。产品被评定为国内、省内、嘉兴市内装备制造业首台(套)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建立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机制,对投保首台(套)产品保险的企业,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费率以3%为上限),单个企业同一年度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最长不超过3年(同一项目如已享受国家及省保费补贴支持的,不再给予补贴)。 三、发展培育优质企业 11.支持企业做大规模。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含)且亩均实缴税金高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授予年度销售规模奖称号。对企业年度贡献达到一定条件的,根据企业综合贡献情况,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一次性奖励,并授予年度贡献奖称号。 12.鼓励企业做优做强。连续三年列入平湖市“强平工程”或连续三年绩效评价为A类的规上企业,以其2015年以来企业综合贡献程度最高的一年为基数,相比增长20%以上的部分,给予当年80%的奖励,单个企业封顶500万元。涉及两级财政分担的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列入嘉兴市“领军企业”“瞪羚企业”培育试点计划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3.鼓励规上企业培育。对首次“小升规”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评定为省、嘉兴市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及创业之星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 14.支持时尚产业发展。鼓励服装、箱包企业品牌创新、营销创新,列入时尚产业重点扶持品牌的企业,自主品牌线上线下纳税销售额达到1000-3000万元(含)、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2.5%、2%,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加快发展数字经济 15.支持数字产业发展。对数字产业项目,当年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设备投资额15%的补助;设备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20%、最高5000万元的补助;以上分段计算。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补助。该条款由各镇街道根据《平湖市“四新”企业、项目(工业与信息化类)认定办法》自行认定并兑现补助,认定结果报市经信局备案。 16.支持数字化小微企业园建设。按照园区当年数字化改造投入金额30%、最高50万元的标准奖励小微企业园。 17.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具体扶持政策见《关于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若干政策意见》(平委办发〔2019〕18号)。 五、引导资源要素高效配置 18.鼓励提高建筑容积率。对经批准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类工业项目(属“两退两进”腾退项目的,需列入年度“两退两进”计划),对新增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且超过当年工业项目准入评价行业标准的,取得不动产证后,对其超过建筑面积10%-20%的部分,补助100元/平方米;20%-30%的部分,补助150元/平方米;超过30%的部分,补助200元/平方米。 19.鼓励企业加强空间利用。企业利用地下空间建造厂房或停车库,经验收后,补助 200元/平方米;建设屋顶停车场且有合理通道,经验收后,补助100元/平方米;企业建设固定式立体车库,经验收后,按照建设车位数量,每个车位补助2000元。此条款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20.支持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建设。具体扶持政策见《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平委办发〔2019〕21号)。 六、扶持绿色低碳发展 21.鼓励节能技术改造。工商企业应用节能、节电、节水和新技术、新工艺并取得实效的节能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10%或按实际节约标煤每吨标煤补助80元、最高50万元的补助。绿色照明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20%、最高20万元的补助。上述项目需要列入市年度计划并完成投资。 22.鼓励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嘉兴市级绿色工厂或绿色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嘉兴市级绿色产品或绿色供应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5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 23.鼓励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年度行业整治及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按时关停在用的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土地和厂房除外),并通过市级验收的,按其资产评估值的40%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镇街道、市环境保护发展资金、市工业发展资金分别承担50%、25%、25%。淘汰落后电机企业按更新后的高效电机功率进行补助,对更新电机功率合计大于30千瓦的:低压三相异步电机补贴40元/千瓦;高压三相异步电机补贴12元/千瓦;稀土永磁电机补贴60元/千瓦。 24.鼓励开展清洁生产。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清洁生产,通过审核验收的,给予3万元的补助。 25.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按其供应我市利废生产企业综合贡献情况给予相应补助。该项补助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26.工业企业按计划开展水平衡测试,验收合格的,根据年取水量给予补助:6万吨以上补1万元、30万吨以上补3万元、50万吨以上补5万元。创建为水效领跑者、省级以上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的补助。 七、优化金融扶持政策 27.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结果为“C级”及以上的,对公司当年度发放的单户100万元(含)(消费贷款除外)以下的小额贷款,按年月均小额贷款余额的2%给予风险补助;年月均小额贷款余额比上年增加的,按照年月均新增余额的1%再给予风险补助;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补助不超过当年度其综合贡献程度。该政策结合省金融办统一发布的考核结果执行:“A+级”的按全额补偿、“A级”的按90%补偿、“B级”的按80%补偿、“C级”的按60%补偿。 28.经政府批准的我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当年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业务出现风险代偿的,对年内实际代偿额超过50万元的部分给予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同时,开办5年内按当年撮合贷款月均余额给予最高1%的补助。 29.对我市担保公司当年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年担保日均余额给予0.5%、最高50万元风险补助;当年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担保并出现风险代偿的,给予年内实际代偿额超过50万元以上部分10%、最高30万元的补助;创建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开展业务满一年且融资担保金额超过实收资本1倍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补助;对首次达到BBB级(含)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对首次达到A级(含)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补助。 30.新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视当年度公司综合贡献情况给予相应奖励(不含国有政府性公司业务),奖励金额全额用于充实企业风险补偿金。融资租赁公司向我市实体企业(不含国有政府性公司)提供融资服务,发生坏账损失的,按当年度实际发生坏账净额的30%给予风险补助,风险补助金额全部用于充实企业风险补偿金,单个融资租赁公司当年度风险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购入本市先进机械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全新机械设备,用于对我市实体经济开展租赁业务,且租赁合同期限在1年或1年以上的,每套设备按照租赁合同签订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单套设备最高补助5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完成股改上市(挂牌)后,本政策与我市股改上市(挂牌)政策不得重复享受,由融资租赁公司自主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 八、推进企业股改、上市(挂牌) 31.推进企业规范性股改。具体政策见《平湖市推进企业规范性股改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政办发〔2019〕18号)。 32.鼓励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具体政策见《平湖市企业股改、上市(挂牌)新政二十五条》(平政发〔2018〕11号),部分条款若与一般规范性股改不一致的,以《平湖市推进企业规范性股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准。 九、附则 1.本政策第1、2、12条政策实行总额控制、竞争性分配。 2.本政策第3—10、13、16、19、23条中涉及定额补助部分,不与地方财政贡献挂钩;申报主体是镇街道(包括工业园区开发公司)、协会、个人和其他具有事业/国有/行政机关下属单位等性质的单位,不与地方贡献挂钩。 3.凡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优惠政策期内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4.绩效评价为A、B、C类及保护期内的企业可享受本政策。 5.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申报单位列入《企业(个人)处罚情况汇总表》中的企业(个人),如违法行为存在情节轻微、非主观恶意等情况的,经市工发资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予以否决。 6.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各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除列举外,同一项目进档升级,属定额补助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已享受省级及以上项目资金补助,但上级要求配套补助的,可适用本政策意见。 7.市经信局承担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绩效目标评估管理的主体责任,市财政局每年选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确定为重点评价对象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市工业发展资金安排使用的依据。 8.市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的检查和审计监督,以三年为一周期完成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的使用绩效审计,作为修订和完善各项政策的依据。 9.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平湖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发〔2017〕175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意见出台后,本市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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