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73-6/2019-19936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建〔2019〕9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16-2019-0005
- 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 2019-09-30
平建〔2019〕9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销售与经纪行为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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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经纪行为,依法依规从严管理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我市房地产销售与经纪行为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管理 1.规范代理机构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选择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在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政府部门备案的符合新建商品房代理销售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名单公示见“嘉兴市房地产公众服务平台——经纪管理”);代理机构销售商品房的销售人员应当持有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从业服务证。 2.规范委托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与代理机构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协议),合同中须明确委托销售的范围、权限、佣金结算、再委托销售行为约束、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等约定事项。 3.完善买卖合同委托代理信息。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商品房成交,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将代理销售机构的名称与该套商品房销售经纪从业人员的姓名信息准确填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4.完善楼盘现场信息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以下内容: (1)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账户; (2)案场销售人员姓名、照片等。 项目有委托代理机构的,还须在项目销售现场将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委托代理机构名称、代理销售房源信息,以及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姓名、照片,代理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评价渠道等信息进行公示。 (3)承诺书,应包括车位、储藏室价格等内容。项目有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公示代理机构的代理销售承诺书。 5.规范预售预订款行为。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购房意向人可以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购房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制订并公示购房人选定方案: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要求购房意向人证明购房能力或者向购房意向人收取预订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意向人收取预订款的,应当与购房意向人书面约定预订条件、预订款额度、预订款退还等有关事项,其中预订款不得超过意向购买房屋以商业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所需的首付款额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书面约定中向购房意向人明确预订款与定金的区别,以及预订款的退款条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购房意向人以在银行冻结资金方式证明购房能力的,应当由购房意向人在双方认可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冻结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要求购房意向人将资金存入企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银行账户;账户内资金冻结额度不得超过意向购买房屋以商业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所需的首付款额度。 (3)购房意向人撤回购房意向,或者未被选定为购房人的,购房意向人账户内已冻结资金应当自撤回购房意向或者购房人选定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冻结。依照规定或者约定应退还预订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预订款全额退还购房意向人。 6.规范收银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销售现场须设有固定的收银区,使用该项目资金监管银行账户POS终端,不得在销售现场设置代理经纪机构或其他POS终端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7.规范销售告知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前应将销售房屋的抵押、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房屋性质等相关情况如实进行告知,并由购房人签字确认后,再签订购房合同(见附件1《商品房销售告知书》)。 二、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服务管理 1.建立商品房代理销售承诺与信息报送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受托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合同5个工作日内,应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代理销售商品房相关信息,一并提交《代理销售商品房承诺书》(附件2)。委托代理销售经纪人员与销售方式、区域有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变更信息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督促经纪机构及时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如实报送信息。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上报信息开展事中、事后监管。(见附件3《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信息报送表》) 2.规范书面告知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当书面向购房人告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信息,商品房“一房一价”情况;在提供存量房买卖、租赁经纪服务时应书面告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书面告知书应签字、盖章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留存,告知书与委托代理合同等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见附件4《商品房代理销售告知书》;附件5《存量房交易经纪服务告知书》) 3.开展实名从业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在提供二手房居间、新建商品房代理销售等经纪服务过程中应当提供实名服务,佩戴实名服务牌,在服务过程中应主动向服务对象出示。实名服务牌应包括经纪机构名称、从业人员姓名、资格证书编号(含嘉兴市从业服务证)。 4.加强存量房信息发布管理。 (1)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的,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2)委托人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书等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3)对已出售的房屋,促成交易的经纪机构应将原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经纪机构应及时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确保发布房源的真实有效。 5.规范存量房网签。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存量房交易,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应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与该套存量房销售经纪从业人员的姓名信息准确填写入存量房买卖合同。经纪机构应当如实申报交易信息,不得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6.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7.规范服务收费。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经纪机构接受代理销售商品房委托的,应按开发企业申报的“一房一价”进行销售,不得以签订提供居间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其他价外费用;提供存量房居间服务时,提供代办贷款、评估等其他服务,应书面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经委托人签字同意。 8.加强客户信息管理。经纪机构应加强对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管理,不得故意泄露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1.建立商品房售前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开展常态化售前检查,确保所有楼盘售前检查全覆盖。即凡是新建商品房项目从申请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到开盘前,均应对项目销售的明码标价、广告宣传、公示制度、备案制度落实等进行全方位检查,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整改到位后,方能开盘销售。 2.强化联合查处惩戒力度。市建设局会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对商品房项目销售与房地产经纪市场的日常巡检机制;按照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适时开展项目“双随机”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形成严管态势。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张贴商品房销售服务承诺书,未公示销售机构及人员信息,经纪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未提供实名服务,房地产企业委托未备案的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分销)商品房、不履行承诺、未明码标价与价外收费、发布虚假广告、未接受委托擅自销售商品房、擅自对外发布房源等相关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将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单位与个人记入黑名单;对违反行政管理措施与不履行承诺的给予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公开通报批评、向社会发布风险警示提醒公告等处理,并将违规当事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切实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良好秩序。 3.加强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市建设局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经纪机构提供代理销售商品房服务的备案经纪人员数量为5人(含)以上;提供其他经纪服务的备案从业经纪人员数量为3人(含)以上。经纪人员指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协理资格证书与主管部门认可的从业服务证人员。行业主管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发现备案经纪人员未及时交纳社保或人数达不到要求,未按时整改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4.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大对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对违法违规销售行为与经纪行为的处罚结果的跟踪报道,形成警示和震慑作用。通过媒体提醒、引导群众选择信用良好的经纪机构提供服务,营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社会氛围,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 四、本通知从2019年11月10日开始施行。 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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