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x/2019-20065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港政〔2019〕10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99F-2019-0002
- 发布机构:
- 独山港镇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 2019-10-08
平湖市独山港镇宅基地置换公寓房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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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平湖市委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初心行动的实施意见》,《平湖市推进农民住房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平湖市宅基地置换公寓房指导性政策(试行)》等文件精神,鼓励农户宅基地置换公寓房,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置换原则 宅基地置换公寓房或货币置换应该遵循自愿置换、平等互利、妥善安置、稳步推进的原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置换工作的实施主体。 二、置换对象 独山港镇区域内自愿选择宅基地置换公寓房或货币置换的农户(家庭户)。 三、置换面积 置换的公寓房面积包括标准面积、市场优惠价面积和市场评估价面积。按照原有住房合法建筑面积计算确定标准面积。原宅基合法有效住房建筑面积少于标准(1人户60㎡、2-3人户120㎡、4人及以上户160㎡)的农户,按照1人户60㎡、2-3人户120㎡、4人及以上户160㎡确定标准面积。 四、置换套数 1人户不超过一套,2-3人户不超过2套,4人及4人以上户不超过3套,总面积不超过300㎡。 因置换公寓房户型原因,置换面积超过标准面积10㎡以内的(含),按市场优惠价结算;再超过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置换总面积不得超过标准面积20㎡。 五、置换价格 1.房屋价格计算 置换价格分重置价、平均建造成本价、市场评估价和市场优惠价四种。 重置价是指在当前的建造技术、工艺水平、建材价格、运输费用、人工费用情况下重新构建与原有房屋结构、式样、质量、功能基本相同的房屋所需的费用,但不包括征地、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用。 平均建造成本价是指公寓房小区内的住房(含地下建筑、道路、绿化等设施)所需的建设费用。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 市场评估价是指独山港镇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安置地块的公寓房评估价,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 市场优惠价是指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80%确定。 房屋重置价、平均建造成本价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适时公布。 2.房屋价格结算 (1)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置换房屋合法有效住宅面积相抵部分,按重置价结算。 (2)安置房建筑面积在标准面积内超过被置换房屋可置换建筑面积部分,按平均建造成本价结算。 (3)因安置房型原因使其置换面积超过被置换房屋可安置面积10㎡以内的按市场优惠价结算,超过10㎡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总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置换房屋可安置面积20㎡。因安置房型原因,1人户在保底面积外再按平均建造成本价购买5平方米。 (4)货币置换补助。置换农户在平湖市范围内尚有一处或一处以上住房的可选择整户货币安置,需提供本户拥有其他合法住宅相关手续。农户合法有效住房建筑面积按照市场价减去平均建造成本价予以货币补偿;选择公寓房置换的,其合法有效住房建筑面积安置后,剩余的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减去平均建造成本价予以货币补助。 (5)汽车位计价。每套公寓房配置汽车位1个,鼓励购买汽车位,地面汽车位按30000元/个、地下汽车位按50000元/个计价。第二套房选择购买汽车位则按九折优惠计价,第三套房选择购买汽车位则按八折优惠计价。 (6)安置公寓房层次差价系数。高层以中心楼层(偶数为中心两层)价格为中心价,中心楼层向上每层增加20元/㎡,向下每层减少20元/㎡。顶层层次差价另行定价。 (7)相关优惠措施。公寓房自交房结算之日起物业管理费给予3年贴补,第一年由政府全额贴补,第二、三年由政府各贴补50%。 六、特殊户置换政策。 1.有户籍无住房户。具有在册常住户口、且单独立户,但在户口所在地无住房的,并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家庭户,可给予安置公寓房1套,面积为1人户60㎡(因户型限制,选择85㎡房型超过60㎡部分15㎡按市场优惠价结算,余多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2-3人户105㎡户型一套、4人及上户125㎡户型一套、按平均建造成本价结算。 2.有住房无户籍户。曾经单独立户并取得宅基地、现在当地无在册常住户口的,可选择一套安置房作为产权调换,按重置价结算,因置换公寓房户型原因,置换面积超过标准面积10㎡以内的(含),按市场优惠价结算;再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置换总面积不得超过标准面积20㎡。多余面积按市场评估价减平均建造成本价作货币补偿结算。 3.夫妻离婚户。夫妻离婚后,按离婚协议、调解协议、法院判决书中有关财产状况作为确定户口迁入方有无住房的主要依据;离婚时间满一年一方已再婚或离婚时间满三年双方均未婚的单独立户且没有分割到住房,户口迁入方经申请同意安置85㎡公寓房1套,按市场优惠价结算。单独立户并协议或判有合法有效住房需与原宅基地住房同时置换按政策落实。 七、置换方式及程序。农户选择公寓房方式集聚的,原则上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协议,公布置换方案,明确公寓房交房时间、地点、户型。公寓房置换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符合条件的农户按照申请、初审、核准、公示、签订协议、选房和交房的程序有序进行。 八、置换计划。根据农户报名情况,制定年度计划,并分批落实解决。公寓房需大于供的情况下,原则上优先保障危房户(D级)和住房困难户。 九、预撤建制区域的农户与搬迁政策相衔接 预撤建制农户申请公寓房置换的,根据农户报名情况,制定年度计划,确定置换户数,并分批落实解决,优先解决危房户(D级)及住房困难户,政策按照征迁政策予以落实。 十、奖励及过渡政策 1.选择公寓房置换奖励。农户选择宅基地置换公寓房(含货币置换)按照原宅基合法有效住房建筑面积500元/㎡,合法生产用房200元/㎡,原宅基合法住房占地300元/㎡予以奖励。 2.搬家补助费。选择公寓房置换的农户原房屋腾空移交后,按每户1000元予以补助,主体为楼房的,第二、第三每层增加300元补助。每户按2次结算。 3.临时过渡费。从选择公寓房置换农户原房屋腾空移交之日起到规定领取截止后4个月按产权调换置换公寓房面积每月每平米6元临时过渡费,少于1000元/月按1000元/月计发。 十、附则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政策文件《关于印发独山港镇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港政〔2017〕83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平湖市独山港镇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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