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19-1939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19-04-16

《平湖市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 2019-04-22 10:07
  • 信息来源: 平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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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5年10月,省财政厅和省卫计委联合颁发了《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财社〔2015〕133号,2016年根据试点意见,我省在海盐、义乌、嵊州、江山等四个县(市)开展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试点。2017年10月,在总结四个试点县市经验的基础上,省财政厅和省卫计委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社〔2017〕63号),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文件规定从2018年起全省全面启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工作,到2019年底所有市、县(市、区)全部建立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的新型补偿机制。实施意见要求各县市建立专项补助与付费购买相结合、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相挂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新机制,这与我市2011年1月起执行的《平湖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助办法(试行)》完全不同,故需要制定出台新的补偿机制和补偿办法。

二、实施方案规定了哪些内容?

实施方案共有六个部分的内容,分别为:指导思想;主要内容;配套政策;实施步骤;保障措施;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改革的对象。主要是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并实行“人、财、物”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统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范围。

2.明确补偿渠道。建设发展等非经常性支出主要由财政安排,日常运行等经常性支出主要通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或医保(个人)按标准付费购买。改革的主要精神是由原来财政拨款的方式改为政府购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更加注重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

3.完善补偿方式。①落实财政专项补助:对符合政府规定的建设发展等项目支出、基本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过专项补助方式足额安排,与原制度基本相似,主要增加了基本人员经费补助;②政府按标准付费购买:主要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部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等服务、责任医生(家庭医生)有效签约服务等项目,由原来的直接拨付改为购买;③医保(个人)按标准付费购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医保基金和患者个人按规定的支付标准付费购买。(新旧政策对比详见附表)

4.规范收支管理。改革后,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和核算,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医保(个人)付费购买取得的重大公共卫生等服务收入、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等,统一作为业务收入管理并进行明细核算,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筹用于各项医疗卫生支出。

三、实施方案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2月6日平湖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平湖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助办法(试行)》(平政发〔2010〕1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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