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19-1939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19-07-08
《平湖市加快推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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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平湖市加快推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上级相继出台加快推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 26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等六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老旧营运货车淘汰实施意见的函》(浙交函〔2019〕3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嘉兴市老旧营运货车淘汰意见的函》(嘉交函〔2019〕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由交通运输局牵头制订本方案,加快推进我市老旧营运货车淘汰工作,打好营运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降低营运车辆污染排放。 二、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依据蓝天保卫战文件精神,通过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疏堵相结合的措施,大力推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有效减少营运车辆氮氧化合物、颗粒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在2020年年底前,按照“先注册先淘汰”原则,分批完成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 (二)淘汰范围 1.大力推进类:到2020年底,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的营运重型集装箱牵引车和危货运输柴油车,以及注册登记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其他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 2.鼓励类:鼓励提前淘汰注册登记日期为2011年1月1日(含)以后的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和注册登记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含)前的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营运燃气车辆。 对上述范围内的符合淘汰条件的营运柴油货车,根据车辆大小(微、轻、中、重型)、淘汰时间等分别给予0.5—4万元补助。本次淘汰补助工作突出了“柴油货车”,汽油车不在淘汰范围内。 (三)补助范围 受补车辆应符合下列条件: 1.《平湖市加快推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实施方案》发文之日24时,车辆注册登记地在平湖市的国三及以下营运重型集装箱牵引车和危货运输柴油车辆,以及注册登记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其他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 2.机动车注销日期在《平湖市大力推进类淘汰柴油货车任务分解表》中规定的完成时间前的上述营运货车。 3.因国家政策原因,2018年12月31日前持有有效道路运输证,2019年1月1日之后注销了道路运输证但目前仍正常营运的总质量小于4.5吨(含)的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 4.自2019年4月18日《关于加快推进嘉兴市老旧营运货车淘汰意见的函》发布后至《平湖市加快推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实施方案》发布前,期间已报废的属于淘汰范围内的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 5.在2020年年底前提前淘汰的“鼓励类淘汰车辆”。 不符合补助车辆范围: 1.自然报废或在外地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无法提供《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 2.超过国家规定报废时间或任务分解表中淘汰时间的; 3.自2019年4月18日《关于加快推进嘉兴市老旧营运货车淘汰意见的函》(嘉交函〔2019〕8号)发布之日后转籍的老旧营运货车; 4.车辆道路运输证失效的2种情形:超过证件有效期截止日60天(不含)以上;超过年审应办日期1年以上仍未年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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