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 2019-07-17 10:33
  • 信息来源: 平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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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中央明确指出,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但由于农村土地制度缺陷、经济波动、社会问题、自然灾害等外源性风险因素和流转客体、主体等内源性风险因素导致农村土地流转面临巨大风险,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隐患。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明确要求“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2015年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控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提出“建立健全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与开展农业保险、担保相结合,提高风险保障能力”。由于风险保障金制度存在增加经营业主负担和缺乏有效管理等问题,为此,我市根据《关于在保证金领域运用保险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浙银保监发[2019]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17]50号)和《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金融优先服务农业农村的意见》(平政发[2019]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关于推行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通过引入保险机构对土地流转双方的合同行为进行担保,有效降低土地流转失约风险,切实保护土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因土地流转失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制定过程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的总体部署,市农业农村局成立起草小组,多次深入镇街道开展实地调研,经过反复研究讨论,2018年12月开始起草《关于推行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初稿形成后会同市发改局、财政局、农合联(供销社)、人保公司进行多次讨论修改。在此基础上,召开由镇街道、村和经营主体代表参加的讨论和意见征求会,再次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并按程序经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三、解读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有7个方面关键内容。

  (一)文件出台的目的

  通过实施履约保证保险,健全完善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稳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加快承包土地流转,规范土地流转行为,防范土地流转履约风险,切实保护经营业主和广大农户的合法权益。

  (二)应当坚持的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主体参与、依法有偿、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原则。由土地流转的当事人自主选择,愿意实施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由市、镇街道财政和被保险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分别给予补助;未开展履约保证保险的,按照有关要求,继续实行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

  (三)涉及的主要对象

  参保对象:原则上鼓励全市涉及土地流转的广大农户和经营业主参加履约保证保险,包括本市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种养规模户等。

  被保险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保险机构:承办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经招标确定的保险公司。

  (四)保险期间

  一年一期。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已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缴纳一个年度土地流转费后,下一个尚未缴纳土地流转费的待履约年度。

  (五)涉及的保险费用

  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按年度计投保费,保险金额按土地流转合同载明的每年每亩应付的土地流转费确定,保险费率不超过3%,年度保费=保险金额×流转面积×费率。

  (六)主要工作流程

  办理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工作主要包括合同鉴证、投保申请、保险办理、保证金返还、资料存档、续保申请、保险理赔等流程,相关的流程由市农业农村局提供指导,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提供服务。

  1、合同鉴证。凡参加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少于二年,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经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机构鉴证。

  2、投保申请。投保人持鉴证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及相关投保资料向保险人申请投保履约保证保险。

  3、保险办理。经保险人审核,符合投保条件的投保人在向被保险人缴纳全年土地流转费后,签订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合同,交纳保费。

  4、保证金返还。已缴纳土地流转保证金的投保人在办理保险后,被保险人收验保单原件存档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土地流转保证金返还手续。

  5、资料存档。投保人购买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后,保单原件交被保险人存档保管。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保单副本由保险人归集,复印一份转交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6、续保申请。投保人应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载明将支付土地流转费的日期(截止日)约定为续保日期(截止日)。投保人应在续保日(截止日)前自行办理续保手续,保单原件交于被保险人存档保管,保单副本由保险人归集,复印一份转交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7、保险理赔。保单生效后,投保人违反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逾期7天以上未支付流转费的,被保险人须如实告知保险人违约情况。自土地流转费约定支付时间之日起60天,为赔款等待期。赔款等待期内被保险人仍追索无果,视为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向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登记备案后,持相关资料向保险人索赔。

  (七)相关补贴政策

  对参加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由投保人按年全额缴纳保费,市、镇街道财政和被保险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分别给予20%、20%和10%补助。对于在续保日(截止日)之后续保的,取消相应年度保费补贴。

  例:某一投保人流转土地100亩,每亩流转费900元,加基础设施使用费每亩100元,计每亩1000元,合计流转费100000元,如按保费费率3%计,每年应交保费3000元,市补贴20%计600元,镇街道补贴20%计600元,被保险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补10%计300元,投保人自负1500元。


  四、相关管控机制

  (一)违约支付权益转让机制。投保人出现土地流转费违约情况,在赔款等待期内,若被保险人将土地经营权重新流转并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被保险人无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若处置资金不足,保险人赔偿不足部分。被保险人获得赔款后,将索赔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在赔款金额范围内,对违约投保人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扣除赔款金额后,剩余部分返还被保险人。追偿过程中,被保险人应积极主动配合保险人开展工作。

  (二)土地流转违约失信黑名单机制。市、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建立土地流转经营主体专项名录库,将在土地流转和履约保证保险过程中存在恶意违约、骗保行为的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全市公开。凡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将取消在本市范围内土地流转资格。同时,将失信黑名单信息接入人民银行信用信息辅助系统,作为银行放贷的信用依据。

  (三)叫停完善机制。在试行期间,当保险人的赔款金额(已决赔款+未决赔款-追偿收入)累计超过保险人实收保费200%时,暂停新承办该项业务,已签订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待完善政策制度后恢复业务开展。


  五、相关名词解释

  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向保险公司投保,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诺,在保险期间内,如投保人未按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履行支付流转费义务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农村土地流转费:是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经营主体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中载明的土地流转费+基础设施使用费。

  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流转土地的规模经营业主按一定时限或按一定比例缴纳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在土地流转期间,如规模经营业主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损害了流转土地农户的合法权益,则使用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对流转土地农户进行补偿。若流转合同期满,规模经营业主无违约行为发生,则归还其缴纳的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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