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19-1444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19〕7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0-2019-0008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
  • 2019-07-15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农村土地流转费

履约保证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完善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巩固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成果,保障土地流转农户合法权益,降低土地经营权流入成本,促进新型农业稳健发展,根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关于在保证金领域运用保险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浙银保监发〔2019〕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17〕50号)和《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金融优先服务农业农村的意见》(平政发〔2019〕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行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三农”思想为引领,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稳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加快承包土地流转,规范土地流转行为,防范土地流转履约风险,发挥农业保险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风险防控作用,建立起政府引导、主体参与、依法有偿、市场运作的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机制,平等保护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经营规模化,夯实乡村产业兴旺基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乡村全面振兴。

二、运作模式

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向保险公司投保,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诺,在保险期间内,如投保人未按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履行支付流转费义务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一)投保人:本市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种养规模户等经营主体。

(二)被保险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三)保险人:承办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经招标确定的保险公司。

(四)保险期间。一年一期。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已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缴纳一个年度土地流转费后,下一个尚未缴纳土地流转费的待履约年度。

(五)保险金额、费率和保费

1.保险金额:按土地流转合同载明的每年每亩应付的土地流转费确定。

2.保险费率不超过3%;

3.年度保费=保险金额×流转面积×费率。

(六)保费补贴

1.投保人按年全额缴纳保费,市、镇街道财政和被保险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分别给予20%、20%和10%补助。

2.对于在续保日(截止日)之后续保的,取消相应年度保费补贴。

3.市财政部门和保险人在每年11月底前进行保费补贴结算。

三、操作流程

(一)合同鉴证。凡参加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少于二年,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经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机构鉴证。

(二)投保申请。投保人持鉴证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及相关投保资料向保险人申请投保履约保证保险。

(三)保险办理。经保险人审核,符合投保条件的投保人在向被保险人缴纳全年土地流转费后,签订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合同,交纳保费。

(四)保证金返还。已缴纳土地流转保证金的投保人在办理保险后,被保险人收验保单原件存档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土地流转保证金返还手续。

(五)资料存档。投保人购买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后,保单原件交被保险人存档保管。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保单副本由保险人归集,复印一份转交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六)续保申请。投保人应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载明将支付土地流转费的日期(截止日)约定为续保日期(截止日)。投保人应在续保日(截止日)前自行办理续保手续,保单原件交于被保险人存档保管,保单副本由保险人归集,复印一份转交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七)保险理赔。保单生效后,投保人违反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逾期7天以上未支付流转费的,被保险人须如实告知保险人违约情况。自土地流转费约定支付时间之日起60天,为赔款等待期。赔款等待期内被保险人仍追索无果,视为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向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登记备案后,持相关资料向保险人索赔。

四、管控机制

(一)建立违约支付权益转让机制。投保人出现土地流转费违约情况,在赔款等待期内,若被保险人将土地经营权重新流转并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被保险人无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若处置资金不足,保险人赔偿不足部分。被保险人获得赔款后,将索赔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在赔款金额范围内,对违约投保人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扣除赔款金额后,剩余部分返还被保险人。追偿过程中,被保险人应积极主动配合保险人开展工作。

(二)建立投保人续保预警机制。投保人至续保日(截止日)仍未办理续保手续的,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发出续保提醒,同时向被保险人发出预警提醒。被保险人催缴无果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置。

(三)建立土地流转违约失信黑名单机制。市、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建立土地流转经营主体专项名录库,将在土地流转和履约保证保险过程中存在恶意违约、骗保行为的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全市公开。凡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将取消在本市范围内土地流转资格。同时,将失信黑名单信息接入人民银行信用信息辅助系统,作为银行放贷的信用依据。

(四)建立叫停完善机制。在试行期间,当保险人的赔款金额(已决赔款+未决赔款-追偿收入)累计超过保险人实收保费200%时,暂停新承办该项业务,已签订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待完善政策制度后恢复业务开展。

五、组织实施

推行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是新形势下我市引入市场机制参与土地流转管理的一种全新模式,各级干部要提高站位,勇于担当,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有序推进。

(一)强化思想认识。推行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是我市深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有利于探索建立土地流转履约管理市场化运行机制,增强土地流转履约责任,维护村级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构筑和谐农村社会关系,不断提升农村土地经营管理水平。市级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和村级组织要从深化农村改革高度,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统一思想,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工作。

(二)强化组织协调。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市农业农村局要制定工作计划,完善土地流转合同,加强组织实施,狠抓工作推进,研究处理实施中的矛盾和问题。市财政局要加强督促检查,保障经费,做好结算,不断完善保费补贴制度。市相关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协助开展工作。各镇街道要确定专人,落实责任,按时序推进,具体负责指导村级组织开展工作。保险公司要搞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做好服务。

(三)强化宣传引导。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是当前有效减轻农业经营主体资金压力、降低土地流转履约风险的多赢举措。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宣传解读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政策,提高各方运用保证保险的认知与能力,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激发经营主体的参与热情,共同营造良好氛围。

(四)强化工作督导。改革土地流转费履约风险防控机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实施工作的跟踪指导和检查督导,及时反映镇街道和村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方法和措施,提高执行力,确保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工作有力有效有序推进。

六、附则

(一)本意见中的农村土地流转费是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经营主体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中载明的土地流转费+基础设施使用费。

(二)本意见自2019年8月11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原有政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发(2019)73号【关于推行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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