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19-19869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19-07-19

《平湖市2019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 2019-07-23 11:19
  • 信息来源: 平湖市
  • 浏览次数:
  • 查看原文


现将《平湖市2019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平湖市2019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征收工作科学、合理、有序进行。


二、修订的依据

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平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平湖市2018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修订。


三、主要增改条款说明

平湖市2019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主要有包括房屋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特殊补助费、货币补偿奖励、签约奖励,根据《平湖市2018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经过调研后作适当调整。主要增改条款如下:

1、第七条第一款

被征收人或其配偶持有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每户可享受补助2万元。

2、第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应当给予优惠或奖励,具体在征收决定中确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3、第九条

被征收人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及在约定的搬迁腾空期限内腾空移交的,应予以奖励,具体在征收决定中确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4、第十条

房屋产权登记用途为商业以外的被征收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连续经营2年(含)以上的沿街底层实际开业自然间面积参照同类地段商业用房评估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

上述沿街底层实际开业自然间面积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提供相应证明,予以认定。

5、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为国有土地划拨使用权的,被征收人应当扣交土地出让金。其中属非住宅用房的,应当按基准地价的50%交纳土地出让金;属于住宅用房的,应当按房屋分摊占地面积扣交每平方米100元土地出让金。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