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19-1444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19〕7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0-2019-0009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土地
- 成文日期:
- 2019-07-19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2019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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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2019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 第一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平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政府令第5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的对象为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第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包括房屋及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货币补偿奖励费、签约腾空奖励费、特殊补助费等。 第四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及装饰装修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五条 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一)搬迁补偿费 每次按每平方米10元计算,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均按二次计算搬迁补偿费。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六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一)搬迁补偿费 商业、办公、仓储用房搬迁补偿费每次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或由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生产性企业的搬迁补偿费每次按每平方米50元计算,或由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均按二次计算搬迁补偿费。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按每月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5‰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和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5%给予补偿,或由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第七条 特殊补助标准 (一)被征收人或其配偶持有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每户可享受补助2万元。 (二)被征收人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户可享受补助2万元;被征收人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的,每户可享受补助1万元。 (三)被征收人为18周岁以下孤儿、60周岁以上无子女老人、城市“三无人员”的,每户可享受补助2万元。 (四)被征收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有因公牺牲的,每户可享受补助2万元。 上述被征收人的年龄以身份证记载日期为准,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限。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上述多种情况的,每户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 第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应当给予优惠或奖励,具体在征收决定中确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第九条 被征收人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及在约定的搬迁腾空期限内腾空移交的,应予以奖励,具体在征收决定中确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第十条 房屋产权登记用途为商业以外的被征收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连续经营2年(含)以上的沿街底层实际开业自然间面积参照同类地段商业用房评估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 上述沿街底层实际开业自然间面积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提供相应证明,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为国有土地划拨使用权的,被征收人应当扣交土地出让金。其中属非住宅用房的,应当按基准地价的50%交纳土地出让金;属于住宅用房的,应当按房屋分摊占地面积扣交每平方米100元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 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本市范围内重新购置同类房屋,购房成交价不超过货币补偿价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超过货币补偿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2019年7月19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已经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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