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19-1987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19-07-19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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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家对住房保障工作日益重视,要求各地持续推进住房保障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建立更加全面、公平和可持续的住房保障制度,多渠道满足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要。对此,我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起草了《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共分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举措”、“组织实施”四大部分。 (一)关于指导思想。以“保住房、抓完善、促发展、惠民生”为中心,大力推进住房保障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在我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加快改善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的住房条件,不断增强群众对住房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关于基本原则。一是进一步扩大公租房保障受益覆盖面,降低公租房保障准入门槛,合理调整租赁补贴保障标准,实施租金减免政策;二是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公租房的积极性,多渠道发展公租房;三根据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群体住房需求的不同,有层次、有差别地对其在市场上寻求租房给予不同金额的租赁补贴保障;四是实行市级部门统筹协调,统一制定住房保障政策,各镇街道及市级相关部门具体实施;五是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和效能监察,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六是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平台和互联网技术,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核效率和准确率。 (三)关于工作举措。一是取消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保障,进一步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全面推进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公租房保障模式,适度提高租赁补贴标准,并实施租金减免政策;二是公租房保障扩大至城镇住房困难户,并将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高校毕业生等对象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三是公租房保障收入准入标准由“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含)”调整至100%;四是推进公租房房源管理从“政府管理”向“社会管理”转变,并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考核机制,推进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五是对实物配租保障家庭进行定期复核,确保公租房房源依法合规使用,健全公租房退出机制,提升退出管理效率,促进房源循环利用。 (四)关于组织实施。一是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积极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狠抓落实,做好公租房受理和审核工作;二是进一步明确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三是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做到规范操作和运行。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邵雁,联系方式:0573—85010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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