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19-1444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19〕7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0-2019-0011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 2019-07-19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

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升住房保障管理水平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保住房、抓完善、促发展、惠民生”为中心,大力推进住房保障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更加全面、公平和可持续的住房保障制度,多渠道满足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要。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在我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加快改善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的住房条件,不断增强群众对住房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需求导向,动态保障。进一步扩大公租房保障受益覆盖面,降低公租房保障准入门槛,合理调整租赁补贴保障标准,实施租金减免政策,更好地满足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住房需求,切实减轻经济压力。

(二)拓宽渠道,要素保障。切实加大投入力度,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公租房的积极性,多渠道发展公租房,并逐步建立“社会建房、居民租房、政府补贴”的新型公租房投资建设管理模式。

(三)分类实施,梯度保障。根据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群体住房需求的不同,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有层次、有差别地对其在市场上寻求租房给予不同金额的租赁补贴保障,实现保障家庭从“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转变。

(四)分级管理,统一保障。实行市级部门统筹协调,统一制定住房保障政策,各镇街道及市级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共同做好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的住房保障工作。

(五)部门协作,阳光保障。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能动性,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并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和效能监察,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公租房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六)创新举措,最优保障。在“最多跑一次”“主动救助”“快速审批”“容缺审批”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平台和互联网技术,推行“零资料受理”“数据审批”等审批模式,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核效率和准确率。

三、工作举措

(一)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取消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保障(以下简称为经适房保障),不再受理经适房保障申请,已申请及已获得经适房保障资格的,可按原规定执行;进一步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全面推进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公租房保障模式,适度提高租赁补贴标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和住房保障工作实际情况,对已承租公租房实物房源且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承租家庭实施租金减免政策。

(二)扩大公租房保障覆盖面。公租房保障扩大至城镇住房困难户,并进一步打破“户籍限制”,将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高校毕业生等对象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有效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缓解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群体住房消费压力,有效改善居住条件。

(三)降低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准入门槛。公租房保障收入准入标准由“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含)”调整至100%。

(四)转变公租房房源管理模式。推进公租房房源管理从“政府管理”向“社会管理”转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服务,并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服务费用拨付相挂钩,推进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五)健全公租房退出循环机制。对实物配租保障家庭进行定期复核,定期检查公租房使用情况,确保公租房房源依法合规使用,健全公租房退出机制,提升退出管理效率,促进房源循环利用。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租房保障作为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建设局、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等部门要完善政策支撑,加强指导,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积极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狠抓落实,做好公租房受理和审核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实施,拟定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具体负责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人力社保局负责新就业高校毕业生租赁补贴工作;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工作;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征收办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各镇街道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保障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和监管措施,做到规范操作和运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要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建设。对公租房保障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四)本通知自2019年8月18日起施行。《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7〕140号)同时废止。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发(2019)7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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