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 2019-07-23 11:21
  • 信息来源: 平湖市
  • 浏览次数:
  • 查看原文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家对住房保障工作日益重视,要求各地持续推进住房保障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建立更加全面、公平和可持续的住房保障制度,多渠道满足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要。对此,我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对我市现行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进行了修订,重新起草了《平湖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扩大公租房保障覆盖面。将原办法中“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全部具有城市居民户口(当湖街道、钟埭街道、曹桥街道)”条件放宽至各镇,将城镇无房户纳入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二是降低公租房保障准入门槛。将原办法中收入准入标准由“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含)”调整至100%。

三是适度调整租赁补贴标准。将原办法中“符合实物配租资格的第一类保障家庭,如放弃实物配租资格,自愿选择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按租赁补贴标准的1.4倍发放”提高至1.6倍;四是针对特殊群体实施分类梯度保障。新增“符合租赁补贴资格的第二、三类保障家庭,如申请家庭成员有军烈属、获得“见义勇为”称号、残疾证二级(含)以上,按租赁补贴标准的1.4倍发放;如申请家庭成员有退役军人或从事公交驾驶、环卫工作相关证明且从事相关工作满6个月(含)以上的,按租赁补贴标准的1.2倍发放”内容;五是实施实物配租租金减免政策。对于承租公租房并缴纳差异化或市场化租金的承租家庭,可享受租金减免政策,减免额度分为70%和50%两个档次,切实减轻承租家庭经济压力。六是对公租房定期审核内容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定期审核的时限及内容。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邵雁,联系方式:0573—85010138。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