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19-1444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19〕7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0-2019-0012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废止
- 主题分类:
- 民政综合类
- 成文日期:
- 2019-07-19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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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 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更好地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和《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平政发〔2019〕7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原则 (一)公租房保障实行常态化受理、常态化联审、常态化保障机制。 (二)公租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实行应保尽保。 (三)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并以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为主,每户申请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审核未通过的申请家庭再次提出公租房保障申请,须自收到《不符合规定条件告知书》之日起开始计算,间隔12个月。 二、保障家庭类型 根据申请家庭的不同收入层次,公租房划分为以下三类保障家庭: (一)第一类保障家庭:有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包括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有效期内的《平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经总工会认定为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家庭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第二类保障家庭:无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取得《平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未取得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家庭认定,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民政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第三类保障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申请家庭成员和申请对象 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家庭成员及申请对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申请家庭成员: 1.第一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以所持有的《平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经认定为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家庭的所有人员组成。 2.第二、三类保障家庭,家庭成员组成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夫妇(一方已故或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且年龄在35周岁(不含)以下子女组成的家庭。 (2)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夫妇组成的家庭。 (3)35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二)申请对象: 1.第一类保障家庭,申请对象为持有《平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经认定为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家庭的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2.第二、三类保障家庭,申请对象为由家庭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已成年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如所有家庭成员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四、申请条件 (一)三类申请家庭除分别符合上述要求之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户籍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全部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三年(含)以上。 2.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经核定在18平方米以下,且申请家庭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房改房、单位自管房以及直管公房等)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 独生子女按单人计,申请家庭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未明确子女归属的以子女所在的户口簿为准。 3.其他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无汽车。 (2)申请家庭成员不能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合伙人、经理、董事、监事;拥有的个体工商户在册数量不得超过一个。 (3)申请家庭成员无私有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 (4)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五年(含)。 (5)申请家庭成员未享受过农村征收安置政策、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公租房政策等住房优惠政策。 (6)申请家庭成员凡在房改办出具过“未享受房改政策证明”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二)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现有的房改房、商品房(包括已备案的期房) 、征收安置房、自建房或通过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自有房屋以及五年内(含)申请家庭发生转让的所有房屋(含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征收房屋面积)。 2.申请家庭成员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含国有性质的单位自管房等以福利房性质分配的公房)。 3.申请家庭成员所享受的房改房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认定。 (1)已购买的房改房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2)申请家庭成员原享受过房改政策的,离婚后原享受房改房建筑面积的一半纳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 对于已参加过房改购房,至申请日(含)离异满五年的申请家庭,离婚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已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含)之前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申请租赁补贴时,该套住房一半建筑面积小于面积保障标准的,可不纳入申请家庭核定住房建筑面积范围;但在计算可保障面积标准时,原家庭参加房改购房面积的一半需计入已核定的住房建筑面积。 4.申请对象已故配偶的房产。 (三)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的住房情况: 申请对象属于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且双方除该套房改房外无其他房屋,在申请、受理截止日前申请对象已将原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产权重新转移给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该套房屋住房建筑面积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 除家庭收入外,申请条件中涉及年限或有时间要求的,计算截止日为申请日(含)。 五、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受理 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就近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平湖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1)申请人、配偶、子女的身份证。 (2)申请人、配偶、子女的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如申请对象丧偶的,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或结婚证等资料能反映已故配偶姓名和身份证号的,按户口簿或结婚证信息填写;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应资料的,申请人须携带身份证到已故配偶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 2.申请家庭持有《平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经认定为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家庭的,须在申请时提供。 3.申请家庭成员中如有军烈属、退役军人、获得“见义勇为”称号、残疾证二级(含)以上或从事公交驾驶、环卫工作的,需提供相关材料。 4.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家庭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出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填写《平湖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表》(含授权查询委托书)。户籍所在地社区收齐申请家庭资料并核对无误后,负责将资料录入平湖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 (二)项目核查 建设局自项目核查起2个工作日内完善申请家庭人员信息,并将申请家庭基本信息通过网上办公自动化系统发送至各住房核查单位和民政局,同时通过核对系统提交经济状况核对所须的材料,各住房核查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核查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民政局按照《平湖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收入核对,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报告》,并将《核对结果报告》反馈建设局,其中,各镇街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公示期不计算在内); 财政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管房承租情况核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宅基地批复情况核查; 建设局负责直管公房承租情况、期房情况核查; 公积金中心负责房改购房及出具证明情况核查; 征收办负责城市征收情况核查; 各镇街道负责农村征收情况核查及属地镇街道负责的国有性质房产核查; 各核查单位须在相关核查表中写明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信息及核查结果,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镇街道审核 各镇街道在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在户籍、收入、住房状况等方面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各镇街道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镇街道将《不符合规定条件告知书》送达申请家庭,符合规定条件的移交至建设局。 (四)联审、公示 1.建设局对申请家庭提供的资料进行整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或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退回各镇街道。资料整理完毕,于3个工作日内提交市住房保障联审小组进行联审。 经联审,申请家庭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保障性住房阳光监管网、平湖建设微信公众号和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区等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建设局、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可列为住房保障对象。公示截止日前申请家庭成员有变化的,须重新审核。 经联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及公示后存在异议的,市住房保障联审小组办公室应当书面将《不符合规定条件告知书》反馈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由镇街道送达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申请对象对联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符合规定条件告知书》后10日内向建设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经公示符合条件,获得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在抽签以及签订租赁协议前申请人员有变化的,如该申请家庭仅为一人申请的,则该家庭保障资格自动取消;如该申请家庭成员不止申请对象一人,则须重新审核。 六、保障形式 公租房保障形式分为两种: (一)实物配租保障形式 1.第一类保障家庭,经民政局、总工会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有效期内的《平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经认定为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家庭之一且无自有住房的当湖街道、钟埭街道、曹桥街道的保障家庭,可享受公租房房源轮候期内实物配租。 公租房实物配租采用“先申请,先选房”的方法来确定公租房房源安排的先后顺序,对于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军烈属、获得“见义勇为”称号、残疾证二级(含)以上的,给予优先选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 (1)符合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 (2)尚在校就读或未成年的低保个人。 (3)民政局认定的孤儿。 (4)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房改房政策的。 (5)经市住房保障联审小组联审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 3.对于承租公租房并缴纳差异化或市场化租金的家庭,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享受租金减免: (1)对享有优抚待遇的军烈属、获得“见义勇为”称号或残疾证二级(含)以上,凭相关证明材料,可享受租金70%减免。 (2)承租家庭成员因特殊病种(以市医疗保险规定为准)造成生活困难的,凭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证明,可享受租金50%减免。 (3)年满60周岁以上且无子女的承租家庭,凭户籍所在地社区开具的相关证明资料,可享受租金50%减免。 (二)租赁补贴保障形式 除可享受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外,其余保障家庭实行租赁补贴的保障形式。各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租赁补贴的保障形式。 七、保障标准 (一)实物配租保障标准 1.实物配租保障住房以当年政府提供的公租房房源为准。 2.符合实物配租资格的第一类保障家庭,如放弃实物配租资格,自愿选择租赁补贴的,按租赁补贴标准的1.6倍发放。 (二)租赁补贴保障标准 1.租赁补贴面积保障标准。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1-2人36平方米,3人54平方米,4人及以上60平方米。 2.租赁补贴家庭可保障面积。租赁补贴家庭户可保障面积=面积保障标准-已核定的政府优惠政策住房的建筑面积。 政府优惠政策住房指:房改房、单位自管房以及直管公房等。 3.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差级化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发改、财政、建设部门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保障家庭月租赁补贴额=户可保障面积×租赁补贴标准。 4.符合租赁补贴资格的第二、三类保障家庭,如申请家庭成员有军烈属、获得“见义勇为”称号、残疾证二级(含)以上,按租赁补贴标准的1.4倍发放;如申请家庭成员有退役军人或从事公交驾驶、环卫工作相关证明且从事相关工作满6个月(含)以上的,按租赁补贴标准的1.2倍发放。 八、保障程序 (一)实物配租保障程序。公租房实物分配根据市政府当年确定的公租房实物配租户数,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抽签的方法来确定公租房实物配租对象。未中签的家庭继续享受租赁补贴,中签的家庭在未签订租赁协议前,继续享受租赁补贴,交房后停止租赁补贴,按公租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交纳。抽中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家庭,自通知交房之日起3个月内未签订租赁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 (二)租赁补贴保障程序。建设局根据市财政安排的资金发放租赁补贴,租赁补贴自批准的当月起按月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 九、定期审核 公租房保障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建设局应定期会同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各镇街道等部门(单位)对上年度已经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进行年审。对于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每年对保障人员情况进行单项审核,每三年对承租家庭上年度家庭总收入、住房、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综合性审核;对于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每年6月底前对保障人员情况、上年度家庭总收入、住房、车辆、工商登记进行审核。对符合相应保障类型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继续予以保障;对保障类型有调整的家庭按相应层级调整保障标准;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退出公租房保障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出公租房,或经年审拥有住房、人员变化等不再符合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由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书面通知其限期退出,承租家庭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主动退回所承租房源,在搬迁期满拒不腾退公租房的,由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清退处置。 十、监督管理 违反本办法,申请对象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公租房的,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资格;提供虚假证明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租房受理、审核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平湖市行政区域(除乍浦镇)范围内公租房保障申请、分配、管理、监督等。 (二)公租房租赁补贴所需资金,由财政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解决。 (三)本办法所称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住房使用面积换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公式为:砖混建筑面积=使用面积×1.30,砖木建筑面积=使用面积×1.15。 (四)本办法自2019年8月18日起施行。《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7〕14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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