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19-19869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 有效性:
  • 需要修改
  • 成文日期:
  • 2019-07-19

《平湖市专利专项资金奖励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 2019-07-25 15:36
  • 信息来源: 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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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平湖市专利专项资金奖励实施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根据我市“经济创新工程”要求,专利工作是我市科技创新补齐短板重点工作之一。近年来,我市专利工作持续推进,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稳步提升。但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与兄弟县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同时,在原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部分专利权人利用政策漏洞,存在通过低质量申请专利获取财政资金补助的现象。综上原因,在原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平政办发〔2017〕73 号)的基础上,依据《浙江省专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5〕1号)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平湖市专利专项资金奖励实施办法》共分为总则、资金分配、资金管理、附则4个章节9个条款以及附件《平湖市专利专项资金奖励实施办法操作细则》。与平政办发〔2017〕73 号文件相比,主要调整如下:

1.调整国内专利补助范围及标准。将发明授权8000元/件调整到16000元/件;取消发明实审补助3000元/件、实用新型1500元/件、外观设计600元/件补助,对存量减少的单位每件扣减一半补助。第三条第一款: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专利权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16000元补助。专利权人为自然人的,当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有效期内发明专利存量减少的,每件扣减一半补助。

2.新增引进发明专利补助。第三条第一款:企业通过转让引进本市以外的与本企业产业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关联企业除外),并在办理转让前经市场监管局备案,有条件实现产业化的,每件给予12000元补助。

3.新增维持年费补助。第三条第二款:发明专利授权后维持有效5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单件2000元的年费奖励;维持有效10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单件5000元的奖励。

4.调整国外专利补助范围及标准。取消了pct申请补助1万,美、欧、日发明专利授权补助由3万提高至5万,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补助由3万降低到2万。第三条第三款:专利权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在美国、欧洲、日本授权的,给予每件5万元的补助;在其他国家授权的,给予每件2万元的补助。同一发明专利只能享受二次补助。

5.调整专利质押贷款贴息补助标准。取消专利评估费和累计20万元限制。第四条第三款:对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的,按年贷款额的3%给予贴息,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在企业贷款还清后一次性核拨,贴息计算按实际发生月份核算(最长不超过一年),单个企业年度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调整贯标补助标准。贯标补助由10万元降低到8万元。第五条第二款:对贯彻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标准认证(简称贯标认证),且认定为嘉兴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给予8万元的补助。

7.调整专利诉讼补助标准。专利诉讼补最高由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第六条第一款:(一)企业发生专利诉讼案件,在当年案件终结或判决已生效并胜诉的,独立拥有该项专利权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专利维权补助。按实际支出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总额30%予以补助,每项专利案件补助最高50万元。

8.取消中小学生发明创造补助。

9.取消专利申请大户补助。

10.取消专利代理机构奖励。

11.取消专利保险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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