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19-1444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19〕7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0-2019-0010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废止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
- 成文日期:
- 2019-07-19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专利专项资金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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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激励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提高知识产权开发和运用能力,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专利条例》《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金来源 (一)专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市场监管部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二)上级部门下拨的相关奖补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二条 适用对象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第一申请人地址在平湖市域范围内的自然人;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三条 专利创造补助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专利权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16000元补助。专利权人为自然人的,当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有效期内发明专利存量减少的,每件扣减一半补助。 企业通过转让引进本市以外的与本企业产业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关联企业除外),并在办理转让前经市场监管局备案,有条件实现产业化的,每件给予12000元补助。 (二)发明专利授权后维持有效达到5年的,一次性给予单件2000元的年费补助;维持有效达到10年的,一次性给予单件5000元的年费补助。 (三)国外发明专利授权。专利权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在美国、欧洲、日本授权的,给予每件5万元的补助;在其他国家授权的,给予每件2万元的补助。同一发明专利只能享受二次补助。 第四条 专利应用补助标准 (一)企业利用自主专利技术(近三年内取得的国内发明专利)进行产业化,其含发明专利技术的产品首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并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经立项认定,按其销售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进行补助,按平科技〔2018〕31号执行)。 (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知识产权局授予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三)对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的,按年贷款额的3%给予贴息,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在企业贷款还清后一次性核拨,贴息计算按实际发生月份核算(最长不超过一年),单个企业年度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知识产权环境建设补助标准 (一)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嘉兴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二)对贯彻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标准认证(简称贯标认证),且认定为嘉兴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给予8万元的补助。 (三)对企业或行业建设专利数据库的,给予数据库建设费用50%、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第六条 知识产权保护补助标准 (一)企业发生专利诉讼案件,在当年案件终结或判决已生效并胜诉的,独立拥有该项专利权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专利维权补助。按实际支出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总额30%予以补助,每项专利案件补助最高5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专利专项资金根据上年度实际发生数并结合下一年度目标任务确定年度经费预算计划。专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与地方贡献不挂钩,但不得移作他用。上年度的专利奖补资金应在下一年度的6月底前完成发放,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已获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不领取的,视为放弃该补助。超期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回。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旦发现有恶意申请、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补助,已获财政补助的全额收回,且三年内不得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补助,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原《平湖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平政办发〔2017〕73号)同时废止。 附件:《平湖市专利专项资金奖励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附件 平湖市专利专项资金奖励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第一条 申请审核程序 (一)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补助(含转让引进)通过平湖市专利管理系统受理,集中发放。 1.企业(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专利授权证书或完成变更后,一年内在平湖市专利管理系统提出补助申请。 2.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请发明专利时走国家局专利快审通道。 (二)以下补助或奖励,相关企业(单位)或个人,在期限届满、奖励认定或事项完成之日起一年内,提交相关资料。 1.发明专利年费补助(5年或10年期); 2.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应由企业备案申报,第三方专利价值评定); 3.知识产权(专利)示范单位奖励、专利奖奖励; 4.企业贯标补助、专利数据库建设补助、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代理机构奖励、专利维权补助。 第二条 申请补助或奖励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视作自动放弃 第三条 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补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或材料提交不全的; (四)专利权存在纠纷的; (五)有证据证明其专利属于恶意申请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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