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19-1987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19-09-24

《平湖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 2019-09-27 17:51
  • 信息来源: 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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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2008年,我市出台《平湖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平政发〔2008〕109号),从建设项目入手,开启了我市排污权交易的序幕。2010年,出台《平湖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实施办法(试行)》(平政发〔2010〕180号),对存量企业全面核定排污指标并实施有偿使用。2014年,修订出台了《平湖市排污权交易办法》(平政办发〔2014〕80号),制定了《平湖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平衡办法》(平政办发〔2014〕90号),进一步规范了我市的排污权交易和总量控制工作。上述文件的制定实施,有效保障了我市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和重点建设项目所需排污指标的平衡。

为适应环境保护特别是污染减排、总量控制方面新形势、新要求,在保障改善环境质量、完成减排考核的前提下,更好的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所需排污指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修订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读

《平湖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办法》主要包括总则、总量控制与总量平衡、排污权交易、监督管理、附则五个方面。

第一章 总则。介绍了修订本办法的原因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了主要污染物、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平衡,排污权、排污权交易的有效期、交易方式等的定义及要求。

第二章 总量控制与总量平衡。一是明确了全市、镇街道、排污单位的总量控制及污染减排要求,强化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二是加强排污权政府储备量管理,排污单位和污水处理厂的减排量作为政府储备量。三是明确建设项目的总量平衡来源、范围、比例要求。四是严格控制新增排放氮氧化物、重金属、VOCs的建设项目要求。五是明确5种不纳入总量平衡范围情形。

第三章 排污权交易。建立排污权基准价制度、排污权基准价逐年递增机制、排污权政府指导价差别化机制、排污权续购差别化管理机制、排污权回购机制,明确原未实施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或原未纳入总量管理和排污权交易范围的污染物的排污权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明确超总量排放的法律要求,排污权交易的监管要求。

第五章 附则。本办法施行后,《平湖市排污权交易办法》(平政办发〔2014〕80号)《平湖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平衡办法》(平政办发〔2014〕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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