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0-0075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01-15

《平湖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平湖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平政发〔2012〕68号)自2012年6月29日实施以来,从制度上规范了我市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对我市精准实施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随着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深入,《平湖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平政发〔2012〕68号)中的相关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要求,亟需修订。


二、修订依据

修订的主要依据是《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5〕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修订过程

市民政局组织起草了《平湖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多次征求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社保局、公积金中心、残联、当湖街道、曹桥街道等26个部门(单位)的意见,并作了相应修改。2019年11月20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平湖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四、修订主要内容

(一)按照机构改革后三定规定调整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如:原办法第六条规定“市规划建设局”应承担的核对住房信息职责,已划转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等。

(二)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单位)的核对工作职责,如:原办法第六条简要规定了7个部门(单位)协助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修订后的办法对18个部门(单位)的核对工作职责分别作了详细规定。

(三)进一步缩减核对工作时限,如:原办法第十五条规定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修订后的办法缩减为10个工作日等。

(四)进一步精减核对所需要的材料,如:原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申请人提供13大类的证明材料,修订后的办法只要求签署《授权委托书》并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五)删除了核对工作所用时间不计入救助程序所要求时限的规定,如:原办法第十五条第5款规定“以上工作时限,不计入专项社会救助相关流程要求的时间”,删除后要求各项社会救助进一步提速增效,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权益。

(六)删除关于经济状况认定相关的内容,如:原办法第十条规定偶然所得、继承性所得、赠予所得等计入家庭收入,第十一条规定丧葬费、抚恤金、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等等条款都没有在《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5〕32号)中加以规定,不宜继续在核对办法中规定经济状况认定相关的内容。

(七)修订不符合上级文件规定或我市当前实际的相关内容,如:原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中止参与赌博、卖淫、嫖娼、吸毒人员的社会救助申请等等,明显不符合救助的原则和我市当前的实际。


五、施行日期

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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