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19-19396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 有效性:
- 拟修改
- 成文日期:
- 2019-12-31
《平湖市科技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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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平湖市科技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目的和根据 为切实加强区域科技保险的引导和推进力度,化解科技企业创新创业风险,更好地提升平湖科技创新环境,根据《关于支持科技保险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5〕33号)、《嘉兴市科技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嘉科综〔2018〕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二、主要内容 (一)科技保险险种。经科学技术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以及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改革的通知》(保监发〔2016〕18号)文件精神,通过中国保险协会报备的、符合产业支持政策的创新产品,包括融资类、研发类、人身险等三大类。 (二)支持对象。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农业科技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省、市专利示范企业。 (三)科技保险机构。专业科技保险公司和其他科技保险公司。参与平湖市科技保险工作的保险机构,须经科技局会同财政局、金融办、银保监组等部门联审认定。 (四)支持额度。每家企业每年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实行竞争性分配。由科技发展资金管委会根据审核情况确定保费补贴比例和金额。 (五)补贴申请。投保企业缴足全部保险费,并在合同到期后,按规定的要求申请补贴。企业申请保费补贴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平湖市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保险单和保费付款凭证。 (六)申请材料审核。所属镇街道、科技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交科技发展资金管委会审定。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平湖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潘爱忠,联系方式:0573—8506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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