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科技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湖市科技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区域科技保险的引导和推进力度,化解科技企业创新创业风险,更好地提升平湖科技创新环境,根据《关于支持科技保险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5〕33号)《嘉兴市科技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嘉科综〔2018〕4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实施科技保险补贴,旨在引导科技企业通过保险工具为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化解风险,促进高新技术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市场发展。

第二条  科技保险补贴的对象为在平湖市范围内工商注册(不含嘉兴港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技术水平的科技型企业,在平湖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研发费用,并经平湖科技金融支持企业管理服务系统平台审核通过。具体为:

一、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农业科技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省、市专利示范企业;

二、投保期年度内无市场监督、财政、税务、生态环境、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安全生产、劳动保障、节能减排、城市管理、质量监督、消防等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一票否决”范围:

1.单个部门处罚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多个部门处罚合计金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涉及消防、安全生产处罚若未整改的,不在此列);

2.企业以前年度受到处罚、但由于非主观原因未能按时整改的。

三、企业绩效评价属于D类以上企业(不包括D类)。

平湖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及以上的企业的科技保险补贴按《平湖市深化人才创业创新、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意见》(平委办发〔2019〕54号)执行。

第三条  科技保险的险种包括:经科学技术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以及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改革的通知》(保监发〔2016〕18号)文件精神,通过中国保险协会报备的、符合产业支持政策的创新产品,包括融资类、研发类、人身险等三大类。

鼓励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在科技型企业自主创业、融资、企业并购以及战略性新型产业供应链建设等方面提供保险支持,不断拓宽保险服务领域。

第四条  科技保险机构

一、专业科技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专业科技保险机构。

二、其他科技保险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专门的产品和服务流程;

2.有专业从事科技保险的独立部门和人员队伍。

第五条  参与平湖市科技保险工作的保险机构,须经科技局会同财政局、金融办、银保监组等部门联审认定。保险机构应建立严格的科技保险内部管理和审核制度。

第六条  科技保险补贴资金采取后补贴、分类补贴和总额限制方式,具体按《平湖市科技保险补贴比率、限额明细表》规定执行。每家企业每年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企业可自主选择投保本办法中规定的科技保险险种,与认定的保险机构拟定投保方案,明确保险类别、保险险种名称、保险责任金额、参保人员数量、保险期限、保费等,并签订保险合同。

第八条  投保企业缴足全部保险费,并在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申请补贴。各险种保险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参与保险的企业,须在付清保费后才可提出补贴申请,否则不予办理。

第九条  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第十条 企业申请保费补贴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平湖市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

二、保险单和保费付款凭证。

上述材料需加盖相应单位的公章。

第十一条  所属镇街道、科技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交科技发展资金管委会审定。由科技发展资金管委会根据审核情况确定保费补贴比例和金额。

第十二条  保费补贴资金按财政有关规定拨付。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保费补贴,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录入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科技保险补贴资金在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实行竞争性分配。

第十五条 企业同一保险项目若已享受其他条线财政补助,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31日起试行。


附件:1.平湖市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比率、限额明细表

2.平湖市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



平政办发(2019)89号【关于印发平湖市科技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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