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0-14546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11-23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根据《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安排》和《2020年法治浙江建设工作要点》,以及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嘉兴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司法局着手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对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发布的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


二、主要内容说明

按照“谁发布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各起草部门对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并说明理由。由市司法局对起草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核,并经公开征求意见、法制审核等法定程序后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此次专项清理共清理出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其中拟修改的文件1件、拟废止的文件3件。同时,在清理过程中发现,《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3〕213号)及《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操作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17〕71号)文件,其主要内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等已经依法修改,现有部分内容与新施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相抵触,决定一并予以废止。


三、施行时间

本决定自2020年11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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