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0-1466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20〕10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0-2020-0023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成文日期:
  • 2020-11-23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根据《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安排》《2020年法治浙江建设工作要点》,以及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嘉兴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对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发布的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同时,在清理过程中发现,个别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代替,或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一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20年11月23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目录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发〔2020〕108号【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决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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