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25261507/2020-1925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新政〔2020〕9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99D-2020-0001
- 发布机构:
- 新埭镇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 2020-09-28
新埭镇农民自建房管理办法 |
||
|
||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自然村落保留点、农民新社区内(以下简称点内)农民自建房的建房标准,确保点内风貌管控到位、建筑施工标准统一、邻里关系和睦,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建房前置程序 第一条 农民建房按“个人申请、村级审查、镇街道审批”的审批模式,实行“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的审批制度。建房户必须提前2个月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平湖市农民建房用地呈报表》、《村民原宅拆除复垦协议书》、 《农民建房承诺书》、《自然保留点建房协议书》等。农民建房申 请批准后1年内有效,逾期自动作废。因特殊原因逾期的,经农户申请、镇政府批准最多可延期半年。 第二条 申请建房户必须配合镇农业农村办、村镇建设管理办(以下称“村镇办”)、自然资源所对原有房屋进行现场踏勘,并严格按照“先批后建、拆旧建新”原则,对现有房屋及围墙全部拆除后,所属村民委方可开据《农房建设联系单》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 第三条 点内申请建房户必须提供建筑图纸,可从市通用图集中选取或自行委托设计,自行委托设计的图纸必须加盖建筑行业方章,图纸需经过镇村镇办审核合格。再签订《自然村落保留点建房协议》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四条 建房户在原房屋拆除后将《农房建设联系单》连同原房屋拆前、拆后对比照片纸质(同一角度并有参照物)到村镇办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建房户须落实有资质证书的村镇建筑工匠进行施工,并与村镇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村镇建筑工匠须缴纳文明施工保证金,建房户必须购买“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章 建房标准 第六条 建房放样时,建房户、四周邻居、村镇建筑工匠、监理单位、农业农村办、村镇建设管理办、自然资源所等相关人员 必须到场,进行现场放样,未经放样的不允许开工。未经放样擅 自开工建设的,一经查实取销村镇建筑工匠资格。 第七条 必须按照建房户提供的“建房协议”内的各项内容现场放样,现场确定该房屋的±0.00线、“四至”位置、建房的要求等,一旦明确后不允许擅自更改,并与建房户、村镇建筑工匠签订好《农村居民建房四到场表》和《建房承诺书》。 第八条 根据户型图,核准放样位置、面积和±0.00线。核准位置、面积和±0.00线时联系所属村、农业农村办、村镇建设管理办、自然资源所、治水办、监理单位进行现场测量确认未达标的不得继续建造。具体标准如下: 1.“四至”位置:前、后壁基;东、西弄堂等尺寸明确后不允许私自更改; 2.占地面积:占地面积控制在批准的规定面积范围内; 3.三格式化粪池、雨污分流管达到相关要求。 4.±0.00线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 建房时不允许挖地下室,不得新建畜禽舍和生产用房,不得建围墙假山水池等设施,不得占用公共用地进行种植、硬化毁绿。 第十条 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 第十一条 建房必须严格按图施工,并严格根据镇相关建房标准施工,具体标准如下: 1.三楼顶高度:±0.00线到三楼顶控制在10米(含)以下; 2.屋顶(正梁)高度:±0.00线到屋顶(正梁)高度控制在13.50米之内; 3.前阳台三间全部可以出挑,最多出挑长度为1.2米; 4.后阳台最多可以翘一间(楼梯间),最多可以翘出1.2米。 5.设备平台(露台):除楼梯间外其余建筑结构不得突出坡屋面; 6.场地(水泥地)浇筑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房前屋后散水坡不得超过1米。 第十二条 根据户型图,核准各层尺寸(包括门、窗尺寸、雨棚高度等)。 第十三条 根据户型图,核准檐口高度,设备平台高度、正梁高度等各尺寸。 第十四条 农房集聚小区内的房屋外墙颜色,磁砖尺寸和颜色,屋顶(琉璃瓦)颜色,场地、踏步、花坛、散水坡等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雨、污管道按设计图纸施工雨、污分流。 第三章 验收阶段 第十五条 房屋工程全部结束后(脚手架和井架拆除、场地、踏步、散水坡浇好),并填写好《平湖市新埭镇农房验收报告单》。 第十六条 建房时所搭临时工棚拆除、建筑垃圾全部清理完成、场地根据要求全部浇筑完成,达到全域秀美标准后方可接受验收。 第十七条 村镇建设管理办在收到《平湖市新埭镇农房验收报 告单》后,在十个工作日内会同所属村、农业农村办、自然资源所、监理单位、建筑工匠、建房户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出据验收单,并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 如验收不合格,建筑工匠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如不整改,将不予验收,一切后果由建筑工匠和建房户自行负责,且该房屋涉及的建筑工匠暂停其建房施工资格直至整改完成。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平湖市新埭镇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