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0-1466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20〕12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0-2020-0024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建设规划,市政工程
- 成文日期:
- 2020-12-08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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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或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需求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以下简称“兼顾工程”)是指通过增加战时功能设计和平战转换措施,达到以平时使用功能为主、战时人民防空功能为辅的地下空间。 第三条 平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办)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兼顾)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供电公司等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同做好人防工程管理工作。 各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相关义务。 二、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人防(兼顾)工程建设规划应纳入平湖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人防(兼顾)工程建设应当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防灾工作相融合,坚持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平战结合、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五条 人防办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平湖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人民防空要求,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明确城市防护要求与防护范围、全市人防工程建设人均指标、防空区(片)划分与近远期建设目标。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根据平湖市人民防空专项规划及防护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在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人防工程建设控制要求。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人防工程的配建标准。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地面民用建筑,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居民住宅的,中心城区、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为8%、7%; (二)新建其他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中心城区、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为5%、4%。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人防工程由人防办负责组织修建。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等专用工程由相关单位负责组织修建。 人防(兼顾)工程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筹集。 第八条 鼓励社会资金在第七条第一款范围外投资修建人防(兼顾)工程。相关部门应在建设、经营等方面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第九条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空间规划与建设应当按相关规定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除依法修建人防工程以外,鼓励其他附建式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向人防办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批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符合国家和省减免政策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二)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已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要求的; (三)因流沙、暗河、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 (四)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施工难以保证自身及其周边安全的; (五)不能满足防空地下室最小净高要求的; (六)国家规定可以不建或者少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全市人民防空建设。 第十二条 人防(兼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审图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人防办应当对人防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同时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人防(兼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在人防(兼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联合验收要求及时报人防办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人防(兼顾)工程战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使用,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外,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其防护效能的前提下,鼓励平时依法开发利用,并应纳入主体建筑同一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第七条建设的人防工程及独享的口部建筑产权归国家所有,竣工验收合格后统一移交给人防办;按本办法第八条建设的人防(兼顾)工程及独享的口部建筑,其产权归建设单位(投资人)所有。 人防办在出具人防工程专项备案文件时,应明晰人防工程类型。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人防(兼顾)工程可办理不动产权证,并在备注中载明为“人民防空工程”或“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明确人防(兼顾)工程的面积、坐落位置、层数、战时功能等事项。 本办法第八条建设的人防(兼顾)工程,其产权人行使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权利时,须落实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及维护管理责任并报人防办备案。 第十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人防办将国有人防工程委托给市国有全资企业管理(以下简称管理人)。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销售)时不得将人防工程(车位)销售或配送,人防工程(车位)实行有偿使用原则。具体使用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人防(兼顾)工程的使用权或经营权租赁收入,为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报废人防(兼顾)工程。确需拆除、改造或者报废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人防办批准。 四、监管维护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维护和使用管理,确保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的完好,不得擅自改变具有人民防空防护功能的基本要素和属性,自觉接受人防办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人防办需要在人防工程区域进行演练等活动时,管理人及使用人应无条件配合。战时按照战时管理体制机制要求,无条件服从国家统一调度、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并达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及以上标准。 第二十六条 产权人应设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人防工程防护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护等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应配备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负责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平时应接受人防办的业务指导,战时服从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的指挥。 第二十八条 保护人防工程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禁止发生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其防护能力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等可能影响人防工程安全的建设行为,必须采取保障安全的技术措施,报人防办批准后实施。 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人防工程的使用实行消防安全工作承诺制度和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相关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中心城区范围:当湖街道、钟埭街道、曹桥街道;人防重点镇:新埭镇、新仓镇、独山港镇、广陈镇、林埭镇、乍浦镇。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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