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0-19199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12-30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平湖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众多,其污染物排放影响日益凸显。非道路移动机械普遍使用柴油发动机,单机排放量大,尾气排放监管较为薄弱,其颗粒物(PM)和氮氧化物(NOx)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非道路移动机械(尤其是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工程机械)常在城市中心区、居民居住区、机关文教集中区等区域附近作业,已成为影响我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与市民日益增长的环境空气质量需求产生矛盾,亟需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号);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6号);

(五)《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工作计划的通知》(浙大气办〔2020〕1号);

(六)《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平湖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平政办发〔2020〕35号)


三、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工程机械(包括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叉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等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四、实施区域

“东方路—上海塘—福臻路—平善大道—胜利路”所构成的合围区域(含边界)。


五、管理要求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应急抢险工程及其他特殊情况除外。具体管理要求为:

1.在本市(包括不限于禁用区范围)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或使用者)应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识别标识和信息采集卡,将识别标识固定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显著位置,并随车携带信息采集卡。根据2020年11月27日新修改通过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范固定管理标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百元罚款。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千元罚款。

2.在禁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完成识别标识领取外,排气烟度检测结果还应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即在禁止使用区范围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需向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上报使用机械基本信息,同时提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Ⅲ类限值标准排放检测合格报告(一年以内有效)。其中,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指具有CMA(中国计量认证)等资质且资质项目包括排气烟度项的第三方检测单位。

3.根据新修改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市政环卫等应急抢险工程及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二)市政府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适时划定新的禁用区并予以公布。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本通告的出台日期是2020年12月30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

联系电话:0573-8563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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