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0-19199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20〕13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0-2020-0028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环境污染、监测
  • 成文日期:
  • 2020-12-30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工程机械(包括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叉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等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二、实施区域

“东方路—上海塘—福臻路—平善大道—胜利路”所构成的合围区域(含边界)。

三、管理要求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应急抢险工程及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二)市政府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适时划定新的禁用区并予以公布。

本通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平湖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示意图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发〔2020〕137号【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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