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0-19198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20〕13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0-2020-0027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环境污染、监测
  • 成文日期:
  • 2020-12-30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平政发〔2013〕86号)基础上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的范围

禁燃区范围为“金海洋大道—北环路(S302)—兴平四路—嘉兴塘—杭州湾跨海大桥北接线(G92)—金平湖大道—前进大道”所构成的合围区域,共约61平方公里(见附件1)。

二、高污染燃料类型

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是指《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Ⅱ类和Ⅲ类燃料种类(具体类别明细见附件2)。2021年12月31日前,执行Ⅱ类燃料种类;2022年1月1日起,执行Ⅲ类燃料种类。

三、禁燃区管理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按规定时限禁止销售、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按国家、省、市关于大气污染整治的相关规定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市政府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适时划定新的禁燃区并予以公布。

四、其他

本通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原《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平政发〔2013〕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平湖市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示意图

     2.高污染燃料目录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发〔2020〕136号【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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