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0-19198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20〕13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0-2020-0027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环境污染、监测
- 成文日期:
- 2020-12-30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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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平政发〔2013〕86号)基础上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的范围 禁燃区范围为“金海洋大道—北环路(S302)—兴平四路—嘉兴塘—杭州湾跨海大桥北接线(G92)—金平湖大道—前进大道”所构成的合围区域,共约61平方公里(见附件1)。 二、高污染燃料类型 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是指《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Ⅱ类和Ⅲ类燃料种类(具体类别明细见附件2)。2021年12月31日前,执行Ⅱ类燃料种类;2022年1月1日起,执行Ⅲ类燃料种类。 三、禁燃区管理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按规定时限禁止销售、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按国家、省、市关于大气污染整治的相关规定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市政府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适时划定新的禁燃区并予以公布。 四、其他 本通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原《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平政发〔2013〕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平湖市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示意图 2.高污染燃料目录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发〔2020〕136号【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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