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0-1462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办发〔2020〕7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1-2020-0007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儿童
  • 成文日期:
  • 2020-11-30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20〕44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总体思路,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有所提高,服务能力有所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新增托位数达到省、嘉兴市考核指标要求。建立市、镇二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照护服务率逐年提高,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全市建成至少1个具有特色和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各镇街道至少建成1个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家庭、社区、机构“三位一体”的服务网络基本建成,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等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免费提供信息咨询、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等服务,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鼓励用人单位采取设置母婴室、延长哺乳时间、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创造便利条件。

2.建立由卫健、教育、妇联、工会等多部门合作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依托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优孕优生优育指导中心等阵地,配齐相关专业指导人员,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增加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3.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婴幼儿父母,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上门服务等形式,为其提供育儿指导和照护服务。

(二)扩大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4.利用社区用房,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驻社区开展服务工作。在未来社区建设中,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

5.各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同时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要求,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参照新建居住区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逐步配置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6.在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医护、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设施共建共享。在农村村级阵地、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7.落实好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不动产登记费等;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多元化发展

8.发挥教育部门主管的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在不影响现有等级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班资源供给。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3岁幼儿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幼儿托班服务点。

9.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依托城企合作,建立土地、场所、人才培养和落实财税优惠等全方位政策支持清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

10.鼓励职工适龄子女较多的用人单位,积极挖掘现有资源,在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本单位职工子女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符合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队伍建设

11.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类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加快培养育婴、保育、保健及托幼管理等专业人才。支持各类高校与妇幼保健机构共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培训各类婴幼儿照护人才。

12.依法执行上级规定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开展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建设专业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培训,增强其法治意识和道德水平。

13.鼓励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打通职称晋升通道。通过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14.有关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相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及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鉴定和技能等级认定范围。鼓励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五)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

15.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及发展规律,符合《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要求。

16.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场地;新建、改建、扩建的机构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规划使用条件、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电气安全的规定,配备符合规范的报警监控设备。

17.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有与举办规模、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建筑面积。室内装修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有安全防护措施的室外活动场地或光照充足的阳光房。

18.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参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建立各项食品安全和卫生保健制度,配足配齐保健员、保育员、保安人员等。

(六)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流程

19.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工作。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举办人应当向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照护服务机构的,举办人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法人注册登记,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必须包含“托育”字样,并在经营范围注明托育服务。

20.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后,应同时告知举办人及时到市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并将注册登记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市卫生健康部门。

21.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后,举办人应当按照《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及时向市卫生健康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场地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租赁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工作人员资格证明和健康合格证明等材料,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进行备案。提供餐饮服务的,还要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22.卫生健康部门在收齐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发现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七)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

23.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制订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职责,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鼓励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系统,确保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和区域全覆盖。

24.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镇街道对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卫生健康、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总工会、团市委、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加强社会监督,推动行业自律。建立市、镇街道二级联动综合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学习政策法规,增强其依法从业意识,提高其职业素养。民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备案要求等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职业禁入,并严格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责任。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25.依托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和政务服务2.0,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各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将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与深化“三服务”活动有效结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进一步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平湖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涉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卫生健康部门要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形成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协同推进、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将普惠性照护服务纳入村、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合理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三)强化责任担当。各镇街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属地责任,要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工作制度和规范细则。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对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要素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市财政、各镇街道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和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推进工作给予适当奖补。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合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依法加强对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的监管。统筹安排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用地需求,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予以保障。允许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标准的设施改造建设照护服务机构;支持农村地区新建或利用闲置房产等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五)强化宣传引领。广泛宣传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为婴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积极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本意见自2020年12月30日起实施。


平政办发(2020)70号【关于印发平湖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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